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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能否堵住垄断黑洞(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7日 10:43  北京晨报

  专家观察

  反垄断应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

  ●时建中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我们期待着该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律”。为了确保正确的“行动”方向,须高度重视该法第一条,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解读这一条,可以提炼出三个关键词,即“公平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它们明确了这部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理解《反垄断法》的钥匙,是《反垄断法》施行的指南,是判断《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三个维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需以准确把握法的内容为前提。一旦《反垄断法》被误读甚至曲解,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遭遇更多的观念上的挑战和利益集团的阻遏。如果错误地把《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央企重组、对外开放、知识产权保护相对立,错误地把达到审查标准的企业并购等同于违法、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等同于禁止,就难以形成正确的反垄断法律意识,难以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难以营造实施《反垄断法》所必需的社会文化。在我们这样一个缺少反垄断传统的国度,宣传普及《反垄断法》的工作任重道远。

  《反垄断法》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进行调查时,举报人还可依法提起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诉讼。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可以节约公众运用《反垄断法》的成本。当然,公众若因垄断行为而受害时,也可依该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助。可见,《反垄断法》要成为行动中的法律需要公众行动起来。离开了公众的积极参与,《反垄断法》将面临实施机制失灵的风险。

  总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高效的执法体制、经营者的自律、公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把反垄断培育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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