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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可被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6日 13:15  新京报

  全国人大法工委下发违法排污相关意见

  本报讯 (记者 马力)环境保护部昨天发布消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近日下发的违法排污方面相关意见,环保部专门下发通知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具体运用。对于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将对主管人员实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软一直以来是环保执法的难题,并不高额的罚款对于违法排污者无法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据介绍,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指出,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要向公安机关查询受理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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