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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一项配套法规精简出台(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 06:57  东方早报
反垄断法第一项配套法规精简出台(3)
对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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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申报标准的也要查

  按《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按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说,由于经济生活非常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经营者集中,也需要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规定》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强调“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申报“门槛”

  原《征求意见稿》

  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现在《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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