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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一项配套法规精简出台(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 06:57  东方早报
反垄断法第一项配套法规精简出台(2)
对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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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申报企业不超4%

  申报标准的确定具有“两难性”,申报标准定得过低,经营者集中动辄就要申报审批,不利于企业通过集中产生规模效益,也会加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负担和成本;而申报标准定得过高,又不利于预防和制止过度集中而形成垄断。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作具体解读时称: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限额以上企业的并购活动不需要申报,同时又可以把规模较大的经营者集中纳入申报范围,防止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表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基本单位年报数据,我国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以及批发和零售行业限额以上的440893家企业中,年营业额不足4亿元的426918家,约占96.8%;年营业额在4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13248家,50亿元以上不足100亿元的426家,100亿元以上的301家,总计约占3.2%。经粗略估算,纳入申报范围的企业所占百分比不超过4%。

  市场份额申报标准取消

  在《征求意见稿》中,申报标准本有3条,第3条为“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修改后的《规定》则取消了这条关于市场份额的申报标准。

  对此,起草组的一位专家分析表示,由于经营者集中采取事先强制申报,企业对申报的数据负有法律责任,企业的营业额概念比较明确,也容易得到相对固定的数值,因而作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的判断指标比较合理。市场份额则不确定,按照不同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得出的数据往往不同,如何计算容易引起争议,市场份额指标在国际上也并不常用。

  特殊行业另有“算法”

  区分《规定》确立了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但是同时也表明: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行业和领域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在理论上有一定道理,但实际操作上不够可行。一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的难度太大;二是分行业和领域规定申报标准会将导致申报标准过于复杂,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难以掌握、适用。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看,都是规定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申报标准。

  但考虑到一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为了使申报标准符合这些行业、领域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因此,《规定》也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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