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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
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一段时间以来,垄断现象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尤为突出: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
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该法对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做出了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规制,有效防范用行政权力抹杀市场竞争。
具体说来,该法的以下内容引人关注: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据介绍,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反垄断法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禁止经营者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法律同时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
反垄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第十条还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