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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人士称央企重组不需商务部反垄断审查(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 09:45  经济观察报

  反垄断悖论

  央企整合大幅提速的同时,在市场经济国家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按照《反垄断法》和即将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及商务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凡是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都必须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接受反垄断审查,以决定并购重组活动能否付诸实施。

  这个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对于规模庞大的央企来说,这个并购申报审查的门槛,显然可以轻易达到。

  “有些行业是公共服务性的行业,是必须要垄断的,比如全世界的电网公司都是相对垄断的。不能因为央企重组了,就说他们违反了《反垄断法》,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国资委研究中心有关人士认为,从《反垄断法》中的一些条款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央企合并重组由国务院领导做出决定,不需要向商务部进行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因此,央企重组与《反垄断法》不存在交叉的问题。

  “国资委主导的央企合并,也要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运作,企业重组的标准都是一样的。”时建中认为,《反垄断法》已经规定的很清楚,如果企业的合并重组活动超过了经营者集中的门槛,都要进行反垄断审查。

  不过,时建中也表示,并不是说进入审查程序,就一定会禁止合并。《反垄断法》第27条对是否禁止合并重整,有6项需要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控制力。

  时建中认为,无论是基于市场还是行政的原因,反垄断审查与国资委推进央企重组都不存在矛盾,不能超越《反垄断法》来实施央企重组。

  时建中表示,反垄断审查虽然会使央企的合并重组增加一些程序,但这是有价值的。过去的央企重组可能仅仅考虑国有资本的因素,现在还要考虑市场集中度,这对整个市场经济都是有利的。

  此外,《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于这一条款,业界作出央企重组会在反垄断审查中得到特殊照顾的理解。

  对此,时建中表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是针对所有的企业,央企的合并重组也要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且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与其他企业都是完全一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没有关系。

  但时建中也表示,法律规定与行政执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反垄断法》能否得到执行,最终还是要取决于执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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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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