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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助推灾后重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1日 14:25 《新华商》杂志

  文/特约记者 彭治国

  中国大陆权威部门官员和专家都认为,汶川大地震不会改变国民经¬济总体上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态势,进而言之,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也不会进行大的调整。不过,大局不变并不妨碍¬对地震灾区因地因时制宜推出特定政策。

  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至17.5%,印证了宏观调控政策不变的预测。另一方面,为支援地震灾区重建,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灾后重建纲领显威力

  灾后重建纲领,乃6月4日由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6月8日公布并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共九章80条。作为中国首次就应急事项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专项立法,《条例》做出了多项临时性规定,不乏对现行单行法律所涉内容作出变通规定者。

  如第15条规定,“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又如第44条规定,“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的审批权在国务院手中,须先批准后使用。前述两条与之存在明显“冲突”。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看来,如此规定仍属合法。他解释,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国务院可以做出一些临时性的应急规定。土地方面的报批程序时间较长,然而恢复重建势在燃眉,为解决这二者的矛盾,国务院对此作出44条和15条的变通,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影响重建的正常进行。

  《条例》还有如下条文值得参与或拟参与灾后重建的企业界关注,多集中在第六章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5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5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54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56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57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58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59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64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由于前述规定多为原¬则性,具体落实还有待配套政策。有专家对此建议:

  一要出台强有力的金融政策支持。在金融政策紧缩的情况下,凡是涉及灾区重建的项目、投资等,都要一路开绿灯,不受任何政策的限制,都要以最大的力度予以支持;

  二要出台针对性极强的税收政策。对所有灾区重建项目,5年之内实现免税政策,全部用于灾区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必要时,还可放宽时限;

  三要出台其他扶持政策。如对供应到灾区的农业生产资料、能源、水泥、黄沙等进行免税,对为灾区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免收相关税费等。

  除财政、税收、金融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优惠外,名誉奖励也在一些专家的建议之内。无疑,名誉奖励将增加企业无形的品牌资产。

  配套政策支持重建

  最终出台何种优惠政策,有赖国务院陆续推出的一些配套文件来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

  比如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通过了《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意见》,就是条例的配套文件。对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其他服务性企业恢复生产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前,政府已制定了相关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扶持灾区的灾后重建工程,商业银行将放宽对灾区相关的信贷规模控制,并采取一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据悉,国务院还将对恢复重建发出一个综合的指导意见,把条例规定这些制度具体化。前述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贷款财政贴息等都将悉数包括在内。

  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使灾后重建的政策扶持措施更加明朗起来。此次会议决定,主要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就业和粮食收购等方面采取措施,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一是建立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和引导地方财政、社会捐赠、对口支援、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重点对城乡居民倒塌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给予支持。

  二是减轻受灾严重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对受灾严重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给予税收优惠,并实施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以及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三是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实施向受灾地区倾斜的信贷政策,对重点基础设施、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是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将因地震灾害造成就业困难的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失业人员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给予适当补贴和信贷支持。

  五是采取产业扶持政策和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支持受灾地区恢复生产,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布局。

  六是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保障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适当向灾区倾斜,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大量业界人士和专家认为,明显倾斜的财政政策将对区域经¬济产生至关重要的正面影响。灾后政策层面的利好消息将吸引更多资金流向灾区房地产等多个行业,从而提升中外投资者的信心。

  此外,在捐赠方面,亦有优惠政策。如1998年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澳门及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在汶川大地震后一再的由财政部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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