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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潮涌现灼伤楼市 降价考验金融稳定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2日 09:4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林华 今年以来,消费者持币观望的气氛日渐浓厚。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危机,开始采取各种促销办法。这种促销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部分意向购房客户的成交速度,同时也激发了那些已订房的购房者萌生退房之念,而且促销力度越大,已购房者退房的行动就越强烈。 楼市涌现退房潮 近期北京的楼盘打折促销如火如荼,退房现象在京城楼市已经越来越突出。截至6月18日,北京1439个房地产项目有退房或退定记录,较之6月初有所增加,其中韦伯国际发展中心、金长安大厦等很多项目,退房或退定次数均达到百次以上,有的退房记录甚至接近500次。 针对在售的1000多个退房项目中统计发现,1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高端住宅退房10套以上(含10套)的项目多达50个,而朝阳区居榜首,多达29个。这些项目中,30000元/平方米(不含3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楼盘退房的最多,占74%。 业内人士表示,退房潮一般是发生在房价下跌的时候,其中期房退房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果北京市场接下来还是持续观望成交低迷,那么退房现象很有可能会愈演愈烈,这也正是楼市进入买方市场的特点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出现大量退房现象的城市,并不只有北京。2008年初以来,上海、深圳、武汉、南京等地都不同程度出现消费者要求退房,还有不少来自知名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 一篇质疑“2007上海十大期待楼盘”和“2007上海十大房价翻番楼盘”合同撤销率畸高的文章近日引起广泛关注。自2008年初开始,这20个楼盘中却有8个楼盘合同撤销率(含预订)超过40%,最高的竟达100%。 北京、上海之外,深圳自2007年创下半年之内房价上涨45%的记录后,下半年起,却坐上了房价“过山车”,一路领跌全国。一些楼盘的三、四期价格比首期还要便宜。楼市振荡开始引发退房潮,降价成为业主与开发商冲突的导火索,许多业主看着新买的房子迅速贬值,宁愿赔偿违约金也要求开发商退房。 而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网显示,2008年4月24日的退换房换手套次排行榜中天润城、文化名园等项目的退房套数分别高达133套和128套。 据称,这股有席卷全国的退房潮也正在武汉出现。在武昌南湖、中北路、汉口中心城区等区域的部分楼盘已经出现了业主集体要求退房的事件。 不仅如此,在这一次退房浪潮中,地产大鳄旗下的一些项目也未躲过这一劫。包括万科、远洋等知名地产企业旗下的项目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退房率,如万科中粮-假日风景在2008年前的总退房次数仅有2次,在2008年以后的退房次数达到14次;远洋一方在2008年前的总退房次数有7次,2008年的退房次数达到47次;金地格林小镇6在2008年前的总退房次数为零,在2008年以后的退房次数在统计时达到了9次。 开发商博弈退房潮 在这一轮退房大潮中,期房退房的现象较为突出,而现房退房较少。但是,一些在高价位买了房的老业主也开始采取行动一一或拒收房屋,或停止还贷,或走向法庭,其诉求是:要么退房,要么补偿差价! 在银根日益收紧、资金链普遍趋紧的大背景下,退房对于开发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开发商是不会轻易接受退房的,而最坏的结果是补偿差价。 去年7月,深圳金地梅陇镇二期开盘,均价约每平方米1.56万元,好的户型和楼层达到每平方米1.7万元。今年2月24日,金地梅陇镇三期开盘,价格比二期每平方米低了约4000元,还附带精装修。为此,购买该楼盘二期的业主们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甚至退房! 同样位于深圳的万科第五园,2007年9月8日三期开盘,高层单位映月居和揽月居以毛坯房形式推出,均价每平方米14800元;而今年3月1日,该楼盘剩余单位以全新精装修的形式销售,均价下调到每平方米11500元,下降了3000多元。 随后,部分第五园已购房业主通过网络、电话、销售现场集会、签约现场集会等方式,要求深圳万科就房屋差价对业主进行补偿。为此,深圳市国土房产局举行座谈会,出面把买卖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对话,部分地产商表示虽然沟通的大门没有关上,但补偿的可能性不大。 金地地产深圳公司营销总监董小明表示,梅陇镇三期与二期的价格不同是因为两者位置不同、资源不同,定位也不同,所以两者价格不具备可比性。比如由于受国家“90、70”政策影响,新开盘的三期以中小户型为主,面向首次置业者,不能和先前的大户型进行价格对比。 董小明认为,购房者提出的“降价补偿”要求不合理,开发商没有责任和义务答应。金地为了更好地提升梅陇镇的物业品质和服务,决定拨款1000万元成立增值服务基金,用于提升项目及其周边交通、医疗、商业、教育等配套设施。 深圳万科地产副总经理张酹表示,对第五园部分业主提出的补差价、免物业管理费和免费车位等要求,公司很难给予满足;但是万科从来没有关闭沟通的大门,购房者可以理性、合法地进行沟通。 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管理处陈铠科长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可予以支持。但是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这就是说,开发商不能因为建材上涨或者房价上涨而将原来约定的房价提高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也不能因为房价下降而要求将原约定的房价下降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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