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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查: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现象依然突出(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 07:4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误解。调查显示,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理解不深,甚至有误解之处,如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大幅度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纷纷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用工,认为只要采用了劳务派遣,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了;部分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重回计划经济时期“铁饭碗”,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少数劳动者也片面地理解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等,这样就出现了用人单位规避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还采取“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做法规避法律责任,有的甚至集体裁员,如某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就先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再通过劳务派遣使部分原职工再上岗,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激化了劳资矛盾,致使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超时加班和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现象仍较为突出。有的企业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用计件工资变相掩盖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劳动者靠延长劳动时间来获取劳动报酬。在部分民营企业中,存在将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不区分正常的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加班时的劳动报酬、压低人工成本、提高劳动定额等问题,直接导致职工收入偏低。 《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虽然《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但至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遇到一些投诉举报案件无法按《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查处,造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维护,同时,一些规范性文件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并且还要结合实际,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这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 劳动执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由于劳动执法手段和县区劳动监察力量存在明显不足,有关部门工作的主动性不够,使得对有关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渠道单一,大多是通过劳动者投诉举报来获取;有时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处罚力度不够,有的即使处罚了也难以执行到位。 贯彻《劳动合同法》要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铜陵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进一步加大贯彻宣传《劳动合同法》力度。劳动关系双方需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来说是双赢,一方面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长远的角度看,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创业发展都将会有现实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尽快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查处力度。一是加大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二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超时加班和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现象,坚决纠正少数企业将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变成最高工资标准的错误做法。三是由于《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工作量大,县、区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研究解决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问题。 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推进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尽快成立企业联合会,扩大社会对话基础和范围,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为目标,推动劳动仲裁办事机构的有效运作,简化办案程序,改革办案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工作队伍,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等。(何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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