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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呼吁应对合伙制PE两税合一(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4: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第四,设立公司制PE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

  第五,公司制PE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因此,公司制股东要退出也很容易,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要重新签订,要再重新登记,这样比较麻烦。另外,公司制PE基金还可以无期限做下去,而合伙制PE需合伙人之间重新签订协议。

  合伙制还是公司制需市场检验

  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的PE基金,要取得市场的认同,都需要市场的检验。

  有限合伙的法律组织形式,适应风险投资基金对治理结构的要求。此前,由于有限合伙形式在原有《合伙企业法》缺位,国内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负责基金投资和管理,需要承担小部分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投资者承诺和认缴绝大部分基金出资,但是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业内人士称,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灵活性,决定了可以根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收益,在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如基金超额收益提成、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等,从而对基金管理人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而在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下,公司制的PE基金确实有容易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容易获得政府政策支持、在IPO时容易获得市场认同等优势。

  但私募股权基金是推动美国中小科技型企业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中国的经济土壤,还需要看这些基金三年、五年后的收益情况。分析人士认为,可喜的是,当前,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PE,在国内都呈现出繁荣发展的迹象,从扶持中小企业、帮助中国经济转型的角度看,无论哪种制度基金的繁荣,都会对其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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