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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呼吁应对合伙制PE两税合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 04: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在中国私募股权基金(PE)热潮迭起的今天,全国似乎都在纷纷设立私募股权机构。从企业的性质看,这些机构最常见的组织方式分为三种,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目前的PE市场上又以合伙制和公司制的PE机构最多。

  业内人士观察到,目前,从政府层面看,对公司制PE的政策扶持,尤其是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比有限合伙制要明确。一些政府官员明确表示,希望私募股权机构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也有专家呼吁,应对合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首要的调整就是对合伙企业两税合一。

  合伙企业亟须“两税合一”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此规定避免对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重复征税,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有关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纳税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的规定。

  有限合伙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综合税率较低,但目前合伙企业仍存在一定的重复征税现象。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代表李大成在亚太投资峰会上提出,要想大力发展中国的人民币股权基金,税法应该改变对合伙制企业双层征税的制度。

  李大成说,现在很多人民币股权基金都是合伙制结构,除了合伙人需要缴纳税赋之外,合伙企业本身也要交税,“但是欧美的税制早在一百年前就已经两税合一了,不对合伙企业征税而只对合伙人征税。”他认为,如果不改变这样制度的话,就不能吸引更多的外资进来发展中国的股权基金,“现在很多中外合资的合伙制股权基金就没有马上立项目投资。”

  如果真的让合伙企业两税合一(只缴纳合伙人税),这样的政策会对众多公司制的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李大成说,这样可能会促使公司制的企业改组或建立合伙制的PE,“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利润很大一部分都是来自再投资的收益,如投向当前的热点行业和领域。如果合伙企业两税合一,企业把子公司设置为合伙企业,就会大大减少应纳税额,存在很大利润空间。”同时,当所属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投资海外的时候,也不必再像现在这样按公司制缴纳高额的税赋。

  政府力挺公司制PE

  就在外资机构专家呼吁改变有限合伙企业的赋税状况时,国家发改委官员却明确表示,目前的法律环境和优惠措施都是针对公司制PE的,因此,当前应该主要设立公司制的PE。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刘健钧同日称,公司制较合伙制的优势在于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充分享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

  首先,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建立公司制PE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的结构。

  其次,公司制PE能建立非常好的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有一个间接的税收优惠,公司制基金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20%的业绩报酬都可以用作抵扣”。

  第三,现在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们国家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对于信托、合伙制来说我们的优惠政策很难操作。比如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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