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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领域高新企业将获15%税率(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 03:04 21世纪经济报道

  其中,近三年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的要求按照企业规模不等分几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同时,该文件在审批方面也加强了管理。比如,在制度设计上,“172号文件”规定由省一级的三个部门来共同进行管理,而不是留给下一级机关来分别决定,而通过审查的企业必须经过1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才能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张宝云分析指出,在此之前,设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往往能够相对轻松的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进而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项政策实际上成为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普遍措施,而并未真正起到鼓励科技创新的作用。

  “这一情况可能在未来发生明显改观。”张宝云说。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规定

  有利外资跨国企业

  “172号文件”中有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对在中国营业的外资跨国企业来说也许是个好消息。

  去年12月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项先决条件,争议鹊起。

  主要的原因在于,出于内部管理以及组织结构上的原因,大部分外资跨国企业通常将知识产权置于母国或中国之外的其他地区。而这,使得上述先决条件一度被认为会将不少外资企业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大门之外,进而无法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而根据“172号文件”的新规,企业可以通过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可以拥有法律或经济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可以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此产权限于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者。

  张宝云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外资跨国企业将有望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

  比如,外资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便可根据许可协议,在中国境内独占性地使用跨国企业的专利、工艺流程以及技术诀窍在中国生产相关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我们希望这一乐观理解在未来出台的工作指引中得到证实,即独占许可的范围可仅以中国地域为限。”她同时指出,“172号文件”的规定相对仍较为原则性,结合该文件中提及将另行制定工作指引的情况,她预计在相关的组织机构政策落实之后,政府部门可能将于下月发布进一步的工作指南。

  而相关官员则表示,“172号文件”发布后的有关反馈意见,将会在《指引》制定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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