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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知识产权案件的十个第一(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0:10 中国经济周刊

  CECT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

  2006年,歌手孙楠发现中电通CECTV 800手机内置了他的歌曲《留什么给你》后,将中电通和经销商金环球告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金环球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型号手机;中电通收回尚未售出的该款手机,并删除涉案歌曲,登报道歉,并赔偿孙楠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孙楠和中电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7年8月15日对该案开庭审理,判决中电通赔偿孙楠损失近六万元。

  该案是我国首例律师著作名誉侵权纠纷案。律师本是作为代理人为他人伸张权利,解决纠纷的,但是律师因为自己的著作而被告上法庭,尚属首例。

  律师著作名誉侵权纠纷案

  由于律师王才亮在两本学术著作中,引用真实案例“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小区拆迁”,该案例涉案公司武汉祥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姚世祥状告王才亮名誉侵权。2007年6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

  该案作为一起商标争夺案件,持续达十年之久,并且涉案企业同在泰州市,并历经北京市中院、高院及泰州市中院三次审判,成为我国首例同名商标争夺案例。

  “新星”同名商标案

  1996年10月28日,泰州市食品化工企业新星公司申请注册“新星”商标,1997年10月28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添加剂。1996年11月11日,泰州市食品化工企业荣昌公司也申请注册“新星”商标,与新星公司的申请注册时间相差14天,亦获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食品香精、香料。该公司商标的汉字、拼音字母与新星公司的一模一样,惟图案稍有区别。新星公司认为荣昌公司属于恶意注册遂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荣昌公司所注册的“新星”商标的申请。双方历经近10年不断上诉、反诉,终于在2007年2月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取消荣昌公司“新星”商标使用权,并向新星公司赔偿损失。

  该案当事人谢文武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历经多次诉讼,而且相对于对手方来说他实在是弱势——几个大型企业,甚至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当事人是手机防盗方面专利权的第一人,其维护知识产权的精神实在是可敬。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重要原则即禁止反悔原则的认定。

  “手机防盗第一人”终胜诉

  2001年,解文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2003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此后,夏新、海尔等手机厂家先后推出应用手机防盗技术的产品,解文武将二者均告上法庭,并与夏新达成和解,但在状告海尔案中,其手机防盗技术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解文武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进法庭。200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解文武手机防盗技术专利有效。

  该案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历时三年半,经行政裁决、法院判决,四次审判,而且本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

  “头孢西林”商标案

  2002年5月,经重庆市农业局批许,重庆正通公司取得了生产销售“头孢西林”产品的资格。同年7月,正通授权四川华蜀公司负责“头孢西林”在全国的销售。但随即华蜀公司就将与“头孢西林”同音的“头包西灵”抢注为商标,并生产自己的“头包西灵”产品,且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正通公司告上法院。此案随后经四川、北京两地三院先后审理,最后于2007年3月1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终判定 “头包西灵”商标撤销。

  (案例及点评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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