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2007知识产权案件的十个第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0:10 中国经济周刊

  2007知识产权案件的十个“第一”

  该案是全国短信侵权第一案,亦称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

  短信作者诉搜狐侵权

  2005年1月31日,傅战备与搜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将自己创作的200篇短信作品授权搜狐公司供网上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发送。该协议时间为一年,期间获得的短信收入由搜狐享有,一年期满后,傅战备和搜狐公司可另行协商进一步的合作方式。但期满后搜狐未获得傅战备许可继续使用傅短信作品,且不表明作者的身份,不支付报酬。2007年9月14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搜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该案作为骗取驰名商标案,其造假程度堪称第一,其作为中国第一起撤销已生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要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汕头康王骗取驰名商标

  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安徽泾县慈坑村村民李朝芳,指控后者在网上注册“中国康王”等网络域名,对汕头公司的“康王kanwan”商标构成侵权,请求判决“康王kanwan”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年8月4日,宣城市中院判决汕头胜诉,认定了汕头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12月20日,云南滇虹药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再审申请,2007年6月5日宣城中院对该案开庭重审。随着举证质证的展开,原判中的大量虚假证据一一败露:假案情、假被告、假委托、假代理人、假证据,实为侵权者骗取驰名商标的造假案。

  该案作为天津市首例《金庸作品集》侵权案,因金庸作品在华人中的普及及受热爱推崇程度,堪称著作权保护的典范。

  广州出版社天津维权

  2004年,拥有金庸作品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权的广州出版社在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发现,天津市某书刊经营部大量经营销售盗版《金庸作品集》,遂将其告上法庭。原审法院判决某书刊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由广州出版社享有出版、发行权的《金庸作品集》及其中任一单一作品,并赔偿广州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的费用共计8万元。2007年,此案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案被告因为在网上分发电影,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判入狱,这一案件定义了“分发”的概念,在全球实属首例。

  网民“分发”上传电影获罪香港市民陈乃明因于2005年1月10日及11日,在互联网以BT“点对点”电脑技术上载《宇宙深慌》、《夜魔侠》及《选美俏卧底》三部电影,违反3项分发侵权物品罪名,2007年5月20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其入狱3个月,成为全球首宗“分发”侵权案例。

  该案作为我国国内首起网络播客(视频分享)侵权案,对于目前在我国及全世界存在的网络侵权问题特别是播客侵权,具有警示意义。

  《疯狂的石头》成免费播客

  2007年7月,拥有《疯狂的石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国内最大的播客网站“土豆网”告进上海市一中院,要求其赔偿15万元,理由是“土豆网”的会员非法上传了《疯狂的石头》,供网友免费观看。土豆网做出说明,称“土豆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该案尚在审理中。

  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著作权保护增加了一道屏障,树立了典范。

 [1] [2] [下一页]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