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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出招化解消费纠纷:企业是第一责任人(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 10:52 解放日报

  旅游服务应设标准

  【现象】 去年,梁先生一家七口与旅行社签订5日“纯玩”合同赴海南观光,落地后游程却变了样,旅行社擅自取消景点,临时增加钻石珠宝店、玉器行等购物场所,住宿也没达到合同规定的“四星”标准。

  【建言】 许多代表委员认为,旅游服务标准的缺失,导致评判旅游服务缺乏一定的标准,也导致对旅行社缺失具体约束。此外一些游客缺少法律知识,也导致维权难。

  戎光道代表提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在我国目前的消费环境里,企业的诚信意识有待加强,应将“诚信”作为长期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政府部门也应建立诚信体系,利用社会监督机制、舆论制度;除罚款等行政处罚外,还要加大不诚信企业的曝光力度,形成社会共同监督机制。

  推会员卡先交保证金

  【现象】 去年,李小姐花一千多元办了张美发厅VIP消费卡,近日她去美发厅做头发时却扑了个空,原来美发厅已经关门。让她感到纳闷的是,平时商场一有促销活动就发短信给她,如今商店关门却没有任何通知。

  【建言】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会员制消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给会员带来各种实惠和便利的同时,商家也有了相对稳定的“回头客”。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会员制消费对商家有很高要求,其规模和资金等都必须达到一定“星级”标准,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也比较健全。

  消费者花几百元、几千元购买“会员卡”,但关于双方的责、权、利等具体内容却不甚了了。戎光道等代表提出,这些所谓“会员卡”只是一些商家借鉴“会员卡”形式采用的促销手段。

  许多代表委员建议,应设立备案制度,企业推出会员卡前应向相关管理部门交纳一定保证金;工商部门接到消费投诉后,应利用已开发的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防止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继续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报北京3月14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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