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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参政考验政府监管智慧(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 15:35 中国经营报

  监督如何透明化

  “企业家变身政府要员,并不反常,各国都有,以美国布什政府为例,其内阁中既有教授,也不乏大财团老板。”高梁表示,从管理上来说,能管好一家大国企的老总,管理上肯定有其独到之处,从这点上来看,无论是从政府里做出来的,还是从企业里做出来的,在管理上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高梁也认为,政府对公务员要求和对国企老总的要求标准还不太一样,因此在转换身份后,行为方式上需要有一些改变。

  刘福垣则指出,监督的相关规定早就有,譬如政府公务员处级以上不准炒股,但没有人去监管,所以最关键的在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如何明确,怎样从决策机制上制定规则,细化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不同利益。在这些确定好之后,如果国企高管离开企业,其利益才不会因为工作位置的变动而受到很大影响。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不得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但中央和各地政府打破传统的纵向引进人才方式,任用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很可能成为人事制度变革的趋势。而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内上市公司采用近似认股期权的方式激励管理高层,如何兑现及后续监督也就显得突出起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员表示,目前国内最关键的还在于缺乏明确的监管制度。以国外为例,大企业高管参政属常态,没有是否允许的问题。但同时,严格的财产公布制度,主要依靠政务公开和舆论监督,很容易就将该问题化于无形:“股票、期权如何处理?不能经营了,不能投票了,委托出去就是。”

  “新国资法”变量

  按现有体制,国企高管绝非打工仔,很多人同时享有老板和出资人的权力,而且因为国企领导往往是行政任命,他们首先是政治家而非企业家,所以国企领导们也都享受着不同的级别待遇。这无疑是对企业盈利为本的羁绊。

  然而这种现象可能即将发生改变。

  2007年12月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历经14年等待后,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如果按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这个设计,国有资产法在今年6月如期通过后,国资委无疑将很“受伤”。从以往老板加婆婆的身份,到被定位为单纯出资人,国资委的权力将受限,它的一切行为也将被规范。随之带来的变化是,国资委如变身“纯老板”,国企高管自然也就该成为“打工仔”。

  这无疑将给未来国企高管晋身政府要员潮流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

  这个时候,国企高管是选择做相对纯粹的“职业经理人”,还是晋升政府要员,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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