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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财产性收入更稳定(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08:01 市场报

  易敏利等人大代表建议,“公平、公正、公开”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原则。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之一,任何市场行为都要遵守“三公”原则。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更是不能例外。

  唐双宁委员说,再融资怎么融、融多少,这里面不仅有利益的问题,更有一个“度”的问题。再融资不仅要有利于上市公司,而且要有利于投资者,更要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此外,上市公司再融资还需要把握好市场的“火候”,要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顾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否则再融资就很难得到投资者的响应和市场的认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局长阎庆民认为,应该更多依靠市场力量来判断市场是否需要再融资,主观判断会给市场错误信号。

  贺强委员建议,再融资可以参照股权分置改革的做法,通过股东大会把关,让大股东回避,由中小股东投票决定。

  “再融资猛如虎,在当前中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进行调控,上市公司不能想融资就融资,特别是融资的速度、规模应该和市场的状况、条件结合起来,把握好节奏。同时,再融资的制度性建设非常重要,应该加大力度进行制度建设。”人大代表易敏利强调说。

  尚福林5日在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后,被记者问及“股市不是提款机”时表示,将会严格审查A股公司的融资方案,这意味着中国证监会会严格审查A股公司巨额发债及发股的计划。

  新股发行向中小投资者倾斜

  不少代表委员认为,要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离不开改革创新。

  全国政协委员刘汉元认为,目前新股无风险利润是客观事实,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势在必行。提案建议新股发行应该由向机构投资者倾斜转为向中小投资者倾斜,采取有效方式提高中小股民的实际中签率,让其可以分享更多新股的无风险利润。

  全国政协委员、富国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日前提交了“关于我国金融理财产品规范发展的提案”。他建议,建立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法律;建立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组成的“资产管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制定监管规则,协调监管行动。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交的《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提案》指出,现行的法律框架尚不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用于质押,这在客观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通过将其理财产品质押,来盘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财资产,以满足其融资需要,从而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无法充分发挥。马蔚华委员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准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发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担保作用,为增加大众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民建中央提交的《关于发行“黄金债券” 发挥黄金市场“经济稳定器”作用的提案》建议,适时推出“黄金债券”,可以拓宽投资渠道,扩大居民的投资范围,有利于改善居民资产结构。“黄金债券”是一个创新产品,需要在政策上做一些配套改革措施。一是为发行人的发行活动提供政策依据,应由人民银行对票据管理范畴进行扩充,允许“黄金债券”在合法的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二是允许机构投资者购买,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信息更加完全、资金更为充裕,有利于“黄金债券”扩大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性,构建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投资渠道,避免资金大规模涌入股市,减少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和泡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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