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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董事长:健全配套制度提高物权法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6:57 金融时报

  报讯 记者谢利报道 物权法于去年10月1日实施,对以信贷为主营业务的商业银行产生了重大影响,进一步完善担保制度,对促进融资、发展经济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业内人士也反映,物权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在大会上提交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更好地发挥物权法功效》的提案,建议健全物权法配套制度,提高可操作性。

  蒋超良提出,物权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主要遇到了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亟须细化,提高可操作性。物权法第十条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出台,有关登记机构、登记范围、登记办法尚不明确,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如目前在许多地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的,而抵押登记由不同机构管理。这种管理上的不统一,不仅影响了不动产交易、担保等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成本,而且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公路收费权、景区收费权、水电煤气收费权等各类收费权,并不具备应收账款的特点。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将其视同应收账款,容易混淆应收账款与收费权的本质区别,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债权保障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三是非上市股权质押登记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由于工商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操作规定,一些地方目前仍不受理该类事项的登记,造成当事人无法办理质押。四是对于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担保物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等各类物权相互间并存或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缺乏明确规定,从而造成司法上的不统一,影响不同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影响社会经济活动成本和效率。五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规定不明确。如将其理解为抵押权人必须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将导致银行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仅会恶化银企关系、增加收贷成本,而且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

  针对以上问题,蒋超良在提案中建议,应加快制定与物权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物权法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是建议立法机关尽快统一完善登记制度,制定物权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对登记机构的职责、程序及工具、登记的时间效力、查询、更正、预告及异议,登记收费标准及费用管理等进行统一规定。二是尽快出台更高效力层次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规定,明确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并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及其法律效力作出规定,使应收账款质押的办理有法可依,使该类业务能在商业银行融资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三是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物权法和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间相互关系、内容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及物权法实施中亟须解决的权利冲突等问题给予明确。

  据悉,除有关物权法方面的提案外,蒋超良还就小额经济纠纷诉讼审判制度、完善资产托管立法和影像传输立法以及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等问题提交了相应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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