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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保险业在抗灾救灾中积极发挥作用(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13:52 《中国金融》

  保险业抗灾救灾面临的形势

  尽管前一阶段保险业抗灾救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必须看到,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仍面临比较复杂的形势,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全面了解和认识我国抗灾救灾的整体形势

  第一,我国经历了一场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从1月 10日到2月2日,在我国南方地区先后出现四次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过程。这次灾害性天气正值春运高峰,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多数地区为五十年一遇,部分地区为百年一遇。全国有 19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遭受雨雪冰冻天气袭击,其中湖南、贵州、江西、广西、湖北、安徽、浙江7省(区)最为严重。持续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多种灾害并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极大影响。截至2月12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造成107人死亡,8人失踪,紧急转移安置151. 2万人。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损失)。

  第二,抗灾救灾斗争取得具有关键意义的阶段性胜利。面对突如其来的雨雪冰冻灾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国务院常务会议以及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部署。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坚强、具体的领导和指挥下,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的总体要求,抗灾救灾取得了具有关键意义的阶段性胜利。

  第三,抗灾救灾工作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一是以电网恢复重建为重点,抓紧修复基础设施。二是立即动员,组织好春耕生产。三是进一步加强煤电油运保障工作。四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五是高度重视长时间低温、雨雪冰冻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

  当前是夺取保险业抗灾救灾及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全面胜利的关键时期

  前一阶段,保险业抢险抗灾工作开了个好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能否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扬艰苦奋斗、拼搏奉献的精神,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做好后续保险服务,并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夺取保险业参与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对于保险业能否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当前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和促进民生的关键时期。几年来,我们在全行业大力倡导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在国家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受到自然灾害重大威胁时,发挥好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投保人的根本利益,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保险业必须挺身而出,发扬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精神,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切实发挥保障和促进民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当前是检验保险业服务水平、展现行业精神风貌的关键时期。前一阶段,社会各界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抗灾救灾取得了阶段性胜利。这个阶段性胜利,既凝聚着保险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奋斗和奉献,对保险业进一步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也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在下一步的抗灾救灾工作中,保险业要进行大量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对全行业是一个全面的考验。“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相信我们的干部队伍是一支能打硬仗,有战斗力的队伍,也相信,经过这次抗灾救灾活动的锤炼,保险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保险业未来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三,当前是保险业取信于民,提升行业影响和社会形象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一个行业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行业在危难时期的表现。在面对历史罕见的重大自然灾害时,如果保险业能够迎难而上,用自己的服务帮助人民群众渡过难关,人民群众就不会忘记我们,如果仅仅注重商业利益,就会伤害人民群众对保险业的感情。2003年抗击“非典”时期,保险业勇担责任,推出了一系列针对“非典”的险种,增强了人们战胜“非典”的信心,极大地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现在,历史再一次把考题出给保险业,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工作热情、优质的专业服务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投入到抗灾救灾工作中去,用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四,当前是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契机。在这次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的过程中,保险业干部职工用实际行动当好了普及保险知识、提高社会风险和保险意识的宣传员,广大人民群众也从保险业的理赔服务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投保带来的好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深刻体会到,如果能够充分运用保险这种风险转移手段,地方经济在这次灾害中的损失就会小得多。这种局面对促进保险业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如果我们能够抓住这个契机,全面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大力普及保险知识,不断提高政府推动保险业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能够更好更快地促进社会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保险需求,保险工作也会因此迈上一个新台阶。

  深刻反思抗灾救灾工作对保险业的挑战

  这场罕见的灾害是对保险业应急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对各家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服务水平的一次综合评估。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抗灾救灾工作中也集中反映出保险业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我们全面总结和深刻反思。

  一是覆盖面不宽使保险业应对自然灾害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从目前情况看,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与全球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这说明保险的覆盖面还非常低,很多受灾的企业都没有投保财产保险,有的企业虽然有保险,但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比较有限。比如,在这次灾害中,由于一些农作物品种的保险尚未启动,使农业保险的报案率和最终赔款占总损失比例明显偏低。再比如,这次灾害中受灾企业基本上都没有投保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灾害造成的停产、减产等损失不能得到保险赔偿。而在发达国家,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非常普遍。

  二是防灾防损不到位增加了灾害带来的损失。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和服务是实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长期以来保险业比较薄弱的环节。此次灾害突出地暴露出部分公司“防重于赔” 的灾害应对思路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检查和风险防范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防灾防损能力亟待提高。

  三是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加大了灾害事故处理难度。很多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业务发展上,而对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重视不够。少数保险公司行动迟缓,对突发事件反应不够敏锐,数据采集不准确、不严肃,责任感有待增强。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巨灾频率和损失程度正在呈不断上升趋势,建立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提高保险公司应急处理能力,是保险业应对自然灾害的重要任务。

  四是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全力做好下一阶段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

  下一阶段,发挥保险业在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方面的作用,关键在于保险理赔。理赔服务能否做好,直接关系到保险业抗灾救灾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行业形象和社会影响。随着抢险抗灾进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保险理赔的工作量将不断上升,对理赔服务也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国务院已将保险赔付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个重要资金筹集渠道,并对保险业及时定损、理赔做出了明确要求。全行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对社会、对国家负责的态度,想群众之所想,急灾区之所急,妥善做好受灾地区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灾后的恢复重建。

  第一,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快捷地做好理赔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公司资源,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理赔服务措施,真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在人力上,要向理赔查勘、防灾防损业务倾斜,向受灾严重的地区和险种倾斜。在物力上,要优先保证理赔查勘、防灾防损部门和人员的业务需要,做好相应的技术保障和应急物品保障。在资金上,要保证受灾地区分支机构的现金流量充足,不得因资金问题出现拖赔、惜赔情况。在政策上,要针对本次灾情的特点和各受灾地区的受灾情况,简化理赔程序,切实提高理赔效率。要根据基层保险机构的理赔技术能力,充分发挥理赔服务绿色通道的作用,适当调整理赔权限,加快结案速度。要做好理赔服务中的条款解释工作,避免因概念不清晰影响理赔工作。对受灾地区的保险赔案,只要与灾害有直接关系并在合理范围内,要能赔尽赔,绝不能惜赔、拖赔,甚至拒赔。

  第二,各保险机构在理赔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合作和促进资源共享。由于此次灾害中受损企业分布地域广泛,受损标的类型多,查勘定损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含量,工作量较大。针对大面积灾情后理赔定损专业人员紧缺,以及同一项目由多家公司共保的情况,有关保险机构要建立查勘定损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加强行业内的团结协作,充分调动和有效利用各种人力、物力,提高保险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做好现场查勘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一些没有排除险情的建筑物,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查勘定损。

  第三,再保险公司和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各再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协助直保公司做好灾后理赔工作。一是要主动排查再保险合同,对涉及本次灾害的再保险合同,主动与直保公司加强沟通协调,了解相关赔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的准备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向直保公司支付或预付再保险赔款。二是各未受灾地区的保险机构要认真核查以统括保单、异地承保和共保等形式承保的大型商业保险合同,凡承保了受灾地区风险的,要主动向灾区的被保险人询问损失情况,对受灾企业和客户要快速、及时地做好异地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第四,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理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避免出现各家保险公司之间在相同保险标的、同类灾害中,理赔流程不规范、赔付标准不一致的现象,防止对行业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各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加强对理赔服务及现金流的监控,严肃查处惜赔、拖赔行为,确保保险理赔及时到位。

  第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更好地发挥保险业抗灾防灾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与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汇报和报告保险业参与抗灾救灾的情况,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各保监局尤其是受灾地区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特别是针对这次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一些行业,比如农业、电力基础设施等,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相关领域的保险业务发展,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险服务能力。

  第六,要做好保险业抗灾救灾的新闻宣传工作。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介绍保险业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情况,宣传保险业抗灾救灾的先进典型,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保险的理解和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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