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再调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3日 13:45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具体计算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指出,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

  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如果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是自1980年来第三次调整,现行的1600元/月标准已实行2年。

 [1] [2] [3] [下一页]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