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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拍卖的法律之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2日 09:29 中国经营报

  上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追问百亿车牌费下落,使得上车车牌拍卖问题再一次风生水起。除了代表委员锲而不舍的“追踪”外,还有来自法律这一更深层次的“拷问”。

  法律之惑

  拍卖活动至今已有14个年头,无论是1998年轰动一时的汽车贸易大战还是2004年商务部和上海政府之间的“口水战”,法律界对此问题的争论就一直存在。

  时至今日,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邹佳莱律师仍对2004年商务部和上海政府之间的“口水战”记忆犹新。

  2004年5月24日晚8点,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上海市私车牌照拍卖这种行为违反了当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地方政府拍卖私车牌照不合政策法规。“商务部官员的表态,实际上是迄今为止,来自中央部委高层对上海私车拍牌制度最严厉的批评。”

  据了解,当时黄海还明确表示,“按照新的道路安全法律,除了公安部门之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行车牌照,所以我们也希望上海方面能够按照新的道路安全法规,对这个行为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而上海方面也随即做出强硬的回应。

  针对商务部官员的批评,在当年5月25日的例行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表示,上海目前实行的私牌拍卖制度是严格符合相关条例的,并没有违法行为。焦扬说,私车牌照拍卖是一种阶段性的做法,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数量增长过快,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她还表示,目前还没有得到改变现行做法的任何说法。

  “上海官方的回应,实际上是把问题挑明了,上海市与商务部在私牌拍卖制度看法上的矛盾公开化了。”

  邹佳莱表示,“上海实施的私车拍牌,是根据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现改为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来操作的,它在地方性法规中的依据只有一条,那就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牌照的发放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和上海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这个办法究竟如何制定,其上位法即地方性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用拍卖的形式来发放牌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不合适的。而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讲,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除国务院、地方法规可以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具有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权限,且当临时性许可实施满一年时,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因为到目前为止,车牌拍卖的做法还没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成为地方性法规,这也就让上海车牌拍卖的做法无法谈合法性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邹荣副教授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没有规定牌照要靠拍卖的方式获得,这是《行政许可法》所要规定的范畴,从这个角度来说,上海实行牌照拍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许能找到法律依据。他表示,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在其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该条款内容就是对有限资源行政许可的设定,从这点来看,上海的车牌拍卖又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问题在于牌照是否属于有限资源。”邹荣表示,“到目前为止,上海有关方面对这个问题解释模棱两可,‘额度’的说法也太牵强。即使私车上牌是一种行政许可,但是,用拍卖这种形式进行行政许可,似乎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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