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不满意待遇提出辞呈 飞行员被判赔偿200万(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0:20 深圳商报

  法院认为,按航空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飞行员接受飞行训练在20年内离开公司的,应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因此,一审判决李向东向航空公司支付补偿金200万元,驳回航空公司要求赔偿400万元的主张;李向东在向航空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后,航空公司有责任将李向东的飞行执照、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和身体健康档案等移交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出来后,航空公司和李向东双方都对结果表示“不满意”。

  航空公司认为,离职违约金与培训费用不可混为一谈,二者是两笔款项,遂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李向东则认为,航空公司拿不出来有关培训的费用证明,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向航空公司补偿200万元。李向东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付补偿金160万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接案调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就有关补偿问题和档案移交等事项的判决法律运用适当。经进一步调查证实,李向东确实接受了航空公司的相关训练,应向航空公司交纳200万元的补偿金。有关其他培训费用的问题,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说法,航空公司未能证明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数额,因此不予补偿。

  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飞行员辞职相关法规应完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素珍介绍,类似本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产生的劳动纠纷,是近年来劳动合同争议中出现的新现象。她认为,相关法律应当就这类问题作进一步完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飞行员作为特殊职业,航空公司作为特殊行业,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特殊性;航空公司能否在飞行人员提出辞职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多年来,飞行人员要想跳槽,就得交纳高额的“赎身钱”,这已经成为目前国内航空管理中一种固有的思维模式。在多起涉及飞行人员跳槽的官司中,法院判决飞行人员向航空公司支付的天价违约金,似乎也印证了这种观点。飞行员的身价到底如何计算?飞行员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刘素珍建议,航空公司在对飞行人员投入培训之前,应通过法律手续明确约定违约金等事项。针对飞行人员跳槽问题,可以建立类似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高额的转会费由下家单位支付,因为下家单位是实际利益的获得者。还可以借用飞行驾驶执照的注册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比如辞职可以,但飞行员如果再次上天飞行,就必须重新注册,从而使上、下家用人单位走到前台,推动两家单位相互沟通、协商,促进上、下家用人单位与跳槽飞行员的和谐。

  该案中,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飞行员与其他职业比较,虽有其特殊性,但在法律适用上并没有特殊性。因此,劳动者辞职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受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的约束。

  鉴于涉案行业的特殊性,考虑到航空公司在飞行人员任职期间要对其进行多种培训,支付飞行员高额培训费用,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合理合法的。航空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辞职的飞行人员支付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航空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超出合同的约定,其超出部分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上一页] [1] [2]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