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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待遇提出辞呈 飞行员被判赔偿2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0:20 深圳商报

  本报记者 于瀛 包力

  “某航空公司机长李向东(化名)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双方对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发生纠纷。李向东说:“我要离开航空公司,顶多应该赔偿160万元”。航空公司则称:“公司为他投入各种培训费用计有200万元,再加上违约金200万元,他总计应赔偿400万元才可以离开公司”。昨天,记者从深圳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劳动争议纠纷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后,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李向东向航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航空公司将其飞行执照、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和身体健康档案等移交民航地区管理局。

  不满意待遇提出辞呈

  机长李向东在某航空公司工作了13年,于2007年1月向所在航空公司提出了辞呈。在其离职申请提出30天后,航空公司作出了“不同意辞职”的决定,也不同意将其飞行执照、人事档案和健康档案等转出,同时,停止了他的飞行工作。

  李向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理由是,航空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现象,如中方和外籍飞行员在同等资格、同等技术和同等级别条件下完成同等任务,外籍飞行员的劳动报酬几乎是中方飞行人员的两倍。另外,外籍飞行人员均被安排在比较好飞的航线,且中方飞行人员与外籍飞行人员同时出差外地时,外籍飞行人员住宿的是宾馆,但中方飞行人员只能住招待所。

  李向东认为,公司的不公平待遇,给他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很大伤害和压力,使他无法充满热情地投入工作,为保证飞机驾驶的安全性,他要求仲裁解除其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其飞行执照、人事档案和健康档案等转出。

  仲裁裁决赔160万元

  航空公司在李向东申请仲裁的同时提出反诉。航空公司辩称,2004年,李向东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飞行员如果辞职或违约,应按公司有关飞行员引进及辞职的相关管理办法处理。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飞行员从签订新劳动合同之日起,20年内离开公司的,应向公司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另外,李向东在来航空公司前从事轰炸机的驾驶。1994年入职航空公司后,李向东从副驾驶做起,现已成为教员,其间航空公司为其支付了转机型培训费、养成期间的培训费、复训费用和模拟机培训费用共计200万元。两笔费用总计400万元。

  航空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李向东在支付这两笔费用后,才可以将其飞行执照、人事档案和健康档案等转交民航地区管理局。

  关于违约金问题,李向东称,他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的处理没有细则规定,所以向其索要200万元违约金的要求没有依据,如果按照所签合同中的第七条规定,他最多赔偿航空公司160万元。

  针对赔偿各种培训费用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航空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007年4月3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李向东与航空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向航空公司支付补偿金160万元。仲裁处理费41700元,由航空公司承担25020元,李向东承担16680元。

  法院一审判赔200万元

  航空公司不满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宝安区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向东赔偿公司400万元后才可以离职。

  法院调查后认为,航空公司请求的赔偿款项共为两部分:一是补偿金200万元,二是李向东从副驾驶到A类飞行教员之间的各种培训费用200万元,但航空公司未能证明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的数额,而且按公司管理办法中所约定的补偿金,其本身就是针对培训费用而言的。从李向东由驾驶轰炸机转成民航机飞行教员的实际情况看,其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接受了相关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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