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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路线图:缘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03:21 第一财经日报

  “绿色保险”尴尬

  章轲

  环保总局和保监会今年将在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企业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和行业中,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近期还将与证监会联手推出“绿色证券”实施办法

  别涛将一张纸推给本报记者,这是他为即将出笼的“绿色保险”找到的几条政策依据。作为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几乎在环保总局每一项政策出台时,都会主动地向外界提供新政策的法律佐证。

  昨日,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本月15日,上述两部门提前召集部分记者进行了小范围的新闻通气。

  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这是继‘绿色信贷’后,环保总局联合有关部门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别涛说,但该政策“暂时还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律基础”。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也承认:“由于现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还只能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来做。”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环保总局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搭起一套环境经济政策的框架。按照设想,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将涉及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多种经济手段。据权威人士透露,环保总局近期还将与中国证监会联手推出“绿色证券”实施办法。

  “绿色保险”路线图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潘岳昨日称,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而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潘岳说,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

  潘岳相信,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意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运用已经十分广泛。”潘岳称。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除了在公众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略有涉及之外,整体上属于空白地带。

  谈及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依据,别涛举例说,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就要求:“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意见》提出,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缘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别涛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国内学者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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