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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均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问:2008年,应对物价上涨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稳定物价,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货币供应量,另一方面,要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同时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具体讲,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张。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继续落实缓解贸易顺差过快增长的各项措施,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二是加大农业生产扶持力度。发展生产是稳定价格的基础。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认真落实国务院扶持粮食、生猪、油料、奶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适当提高稻谷和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和补贴总额,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稳定化肥生产,确保市场供应。抓好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工作,努力促进灾区农业稳定发展。
三是努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的关键是抓好市场供应,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增加重要商品国内市场供应。严格控制玉米深加工发展,组织好主要物资的进口。组织好临时存储小麦、稻谷和中央储备玉米的投放,稳定市场粮价。适时投放储备猪肉、食用油。组织好成品油供应。加强重要物资运输组织,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和车辆通行费政策。畅通“绿色通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四是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稳定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1)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以及地方管理的供电、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地铁票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2)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也要保持稳定。(3)保持尿素价格稳定。(4)降低移动通信漫游费资费标准。
五是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启动对粮、油、肉、蛋、奶、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努力保证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基本稳定和市场正常供应。当价格显著上涨情况消失后,将及时解除临时干预措施。
六是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依据新修订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以宣布涨价、促销等为手段制造紧张气氛、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灾区食品、药品、燃料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钢材、水泥等灾后重建物资的价格监管,努力保证灾区市场和价格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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