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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干预 绿色信贷遇红灯(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 01:51 中国青年报

  推行绿色信贷为啥红灯不断

  潘岳今天说,绿色信贷碰到的障碍,说明了改变现行格局和规则的困难,也给政策推行者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即便如此,环保部门还是会继续促动。

  潘岳认为,除了地方政府保护GDP冲动对绿色信贷的搁置外,绿色信贷客观上也有操作上的技术难题。

  首先,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

  其次,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同时,商业银行还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没有真正做到数据共享;商业银行缺乏落实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制约了绿色信贷。

  另外,目前“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

  环保部门表示,今年内要完善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已经与银监会签订两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首次建立国家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潘岳说,他强烈希望地方各级环保和金融部门也尽快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平台等方式规范信息通报格式,加强从业人员的环保培训。

  另外,环保部门还表示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既引导银行投资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又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

  环境经济政策缺乏法律保障

  此前,潘岳曾在一次论坛发表演讲说,环保部门正在酝酿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生态补偿等在内的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企图用经济杠杆调动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对此,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要有效建立起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将环境经济政策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各部门分散的行政手段上。

  专家介绍说,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这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比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虽然早在1989年就已开始在一些地方实施,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项政策至今仍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另外,一些城市正在试行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也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存在很大随意性。

  另外,专家建议,在推行环境经济政策时还应该注意各部门政策与环境经济政策相配套。目前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种类不少,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见。

  有些环境经济政策虽然有政策性规定,但是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也没有与其他部门形成默契配合,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就制定政策,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不贷款”,可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这项很好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没有得以真正实施。直至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这3个公章才第一次盖在同一份文件上,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据介绍,近期环保部门已经和一些经济决策部门频繁接触,希望能把环保的概念纳入到他们的工作中。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登记入市已经提出环保要求。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参评“中国名牌”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剥夺了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做名牌的权利。国家质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国在制定市场准入制度的条件时,将把企业的环保情况列为一个重要考查依据:如果生产企业不能够达到我们环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将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能够切实做到环境保护和回收利用再生产的产业也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提高入市门槛。本报北京2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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