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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农行清退近50名职工被疑规避劳动法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0日 14:17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涂超华 2007年岁末,当人们习惯性地开始憧憬和展望来年的时候,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分行(以下简称“赣州市农行”)以“岗位轮换”为由,清退了该市农行系统近50名职工,这是一些工龄平均为10年的职工。让这些职工无奈的是,10多天后,《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赣州市农行的做法,留给他们的更多的是猜想。 先被强制休假,后下岗 2007年12月14日下午。赣州市农行信丰县支行某乡镇营业所内,邓福华正埋头工作。对她来说,每年年底这一段时间是最繁忙的。从1995年9月进入农业银行起,邓福华已经整整工作了12年。 下午4时左右,信丰县支行一名副行长从县城开车到营业所,来给她发放补助。补助的标准是从她在银行上班的年份算起,每年360元。邓福华觉得有些意外,从没有过支行的领导专程来给她发钱。签字领完3900多元补助金后,她也没细想,回到座位上继续工作。 邓福华是这个营业所里唯一的劳务派遣工。有同事开玩笑说,行里给她的待遇比正式员工还好,嚷着要让她从补助里拿出些钱来请客。 由于邓福华所在的农行营业所离县城较远,职工们吃住都在所里。当天,邓福华清楚地记得,下班吃过晚饭后,值班主任接到一个电话后通知她“上面要求你办理工作移交”。 因为邓福华的员工安全认证卡在下班前已经入库保管,无法办理移交,整个手续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完成。此时的她有一种不祥的预感。 果然,所里的领导通知她,让她休假一星期。“领导说一星期后还可以继续上班。”这让邓福华稍稍有些心安。 几天之后,她得到的不是上班通知而是一纸退工通知。邓福华这才明白,自己下岗了。 几乎是在同一时间,赣州市农行部分县区支行近50名职工,均被以“强制休假”的方式调离岗位,之后被辞退,而这些员工在农行的工龄平均在10年以上。 许多员工表示,听到这个消息时就像遭到当头一棒。在赣州市农行章贡区支行工作的钟敏,是这批被清退员工中工龄最长的一个。从进入农行工作到被清退,她已经在这里工作十七年了。当反复看着“退工通知单”,确认自己已被“清退”之后,她感到“难以形容的震惊和愤怒”。因为从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起,她将最美好的青春都献给了农行,如今她年龄越来越大,农行说不要她就不要了,这个事实让她怎样都无法接受。 2007年6月,赣州市农行章贡区支行的女职工郭建喜得一子。初为人母的她还没完全从喜悦中走出来,就收到被清退的通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职工在哺乳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而郭建得到的说法是,原单位会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我们是因工作能力不足或单位效益不好被单位退工,我们无话可说。可这种没有任何理由的被‘清退’,真让人难以接受。”一名被清退员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了解到,被清退职工中,许多人都是业务能力很优秀的人员。刘艺在赣州市农行赣县支行工作了10年多,多次被单位评为“青年岗位能手”、“先进工作者”,每次参加农行系统在全市范围内举行的业务技能竞赛,她都能获得前几名。然而,这一次连她也没能幸免。 被指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23日,南昌,寒风凛冽。20多名被辞退的职工冒着寒风站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门口,希望事情能得到上级单位的重视。 这是他们第二次从赣州赶到南昌,上次该行的一位部门负责人接待他们时,告诉他们有什么问题还是要找赣州市分行反映、解决。 让他们始料不及的是,这次他们得到的仍是同一个答复。 他们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还有10多天就要实施的时候,赣州市农行突然大规模辞退一批工作10年的职工,是有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他们告诉记者,赣州农行一次性裁员50人,不但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们,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办事。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将裁员方案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 记者了解到,这近50人在2005年均被要求与一家劳动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转会合同”。 赣州市农行章贡区支行的丁键告诉记者,2005年8月,赣州市农行就以“如需购买养老保险,就必须将他们的人事关系,划拨到赣州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赣州市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为由,将他们一行人划拨到了该人力资源公司,并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章贡区支行工作,工作岗位和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变。 “我记得当时大致看了一下合同之后并不愿签字,但领导表示,一定要签,否则就不能来上班了。考虑到还是在原来的岗位工作,并没有别的损失,最终还是签了合同。哪知道今天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 在与所在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后,他们又被要求与一家人力资源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在由赣州市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印制的劳动合同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内容:“赣州市新世纪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简称乙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本合同期从甲方派遣到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分行所属单位(部门)工作起至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分行退回之日止,到期终止合同。” 一位员工告诉记者,与他们同时签订合同的还有数十人。这些人却没有被“退工”的遭遇,因为“他们在农行工作都还没有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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