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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不应被误读(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14:24 法制日报

  对此,张世诚转述某位在越南工作多年的国际劳工组织人员的话说,“越南的劳动法比中国的劳动法严格得多。印度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者的工资要按照投资所在国的工资水平支付,美国人要到印度投资,要付印度工人相当于美国国内的工资”。

  常凯教授表示,“有些人说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比国际上还严,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其实,我们比国际上松得多,所有的东西都不是中国独创的、超过国际惯例的东西……法律并没有超出中国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如果比较起来,不用说和发达国家,北美、欧洲,即便是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印度和日本相比,中国的劳动法制规制仍然还要松得多……印度的劳动法制很严格,比如集体裁员,二百名以上的企业集体裁员必须要联邦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与此同时,常凯教授也强调,“有些企业转移是正常现象,并不都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原因,是各种因素要转移,也允许它转移,而且那些低效率、不规范的企业对中国来说它们应该转型,靠这些企业,中国国家的竞争力是无法提高的”。

  进一步来看,如何对待外来投资是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密切关系的。是继续单纯强调经济的发展,还是更注重以人为本,不仅是有关企业的事情,更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就这一点来看,很多地方政府工作似乎有很大改进空间。

  部分地方政府类似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GDP的增长,以及随之而带来的政绩上的提升,然而,随着科学发展观作为政府施政的一种主流价值观,单纯追求GDP增长的观点必须得到修正,在这方面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表示,“我们开始关注环保,开始关注劳动者权益,在外商投资的目录当中我们也会看到对环境损害非常严重的外来资本是不受欢迎的。慎重考虑以低劳动力成本作为特征的企业的进入,也应成为一种政策导向”。在这个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真正贯彻落实,法制权威与法制统一的有效维护,地方政府是否有一个正确的发展观是至关重要的。

  不应被“误读”,更不会被“唱衰”

  不论是企业或是某些个人,对劳动合同法不恰当的理解,也许并非是孤立的,除了出自自身利益的考量之外,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某些“误读”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此,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认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社会舆论尤其是学界,对劳动合同法会给社会带来什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若用学术标准评判,未经论证或不作论证的‘我认为………’之类的看法,与其称之为观点,不如称之为‘猜想’更适当。”王教授进一步谈到这种“猜想”的典型例子:“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如何就马上知道成本增加了?”

  误读或是猜想若是出自普通人之口,作用或许有限,如果来自学者,那么其传播效应以及公众对其的可接受程度都是非同一般的。针对部分非法律专家“中国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搞垮中国经济”的观点,常凯教授认为,“学界应该有责任澄清事实”。

  学术上的不同见解或许是学术自由发展的关键,对同一事物不同学科的解读也有利于对研究对象更深刻的理解。然而,对于法律这种需要用于社会实践的社会规范而言,统一、明确、专业的认知显然是必须的。正如常凯教授所言,“学术问题和法律执行问题应该分开,学术上有什么不同的意见,作为一个学者完全是可以坚持的,但法律执行是另外一个问题,法律有尊严,公民要执法、企业要执法,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目前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错误理解在相当程度上跟社会上的误导有关系,有些专家给企业出主意,究竟对企业有积极意义还是消极意义,在这方面其实我们应该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说完以后对这个企业究竟有什么好处”。

  法学专家对“误读”的批判,并不能改变社会上的确存在的一些对劳动合同法悲观的理解,就这方面而言,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认为,“近期应该说唱衰劳动合同法的声音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我们不能说是主流,但确实成为了一种时尚,其实也不难看出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国有企业,并不代表绝大多数有法律意识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能说代表了广大的中小企业”。然而,这种即使非主流的声音还是应该引起重视。郭军进一步表示,“现在有些部门正在了解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情况,不是因为贯彻得好,不是因为积极作用去调研,而是有一些所谓的专家,有一些有影响力、有话语权的企业在跟决策机构反映这个问题,如果让这种认识变成了主流,我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不乐观”。

  这种担心或许不无道理,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相关立法博弈的终结。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资方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具有极强的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传播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主流舆论平衡双方力量,使得法律能够被正确适用,是落实劳动合同法、谋求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举措。在这个方面,郭军认为,“政府、群团、学者大家应该有一种社会责任感,要把我们认为是准确的,劳动合同法的本意讲出去,宣传出去,让它变成主流的声音”。

  换个角度来说,不论是有意无意的误读,还是角度不同的争论,争议总是难免的,关键是争论的目的是什么?就这点而言,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叶静漪副所长的表述很是精道,“争议是比较正常的,中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处在转型期,劳动关系的规范问题给我们提出了很重的任务,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立法、引起的讨论,应该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在整个讨论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负面影响的问题,无论是政府、企业、媒体、专家学者和各种社会组织我想都要共同关注整个劳动关系状况……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万众一心,支持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正是由于包括法律专家以及媒体在内的诸多力量的努力,所以,面对一些对劳动合同法误读的观点,以及某些唱衰劳动合同法的论调,人们都应该更有信心地看到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资关系尚未和谐,同志仍须努力

  信心与乐观的态度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就完美无瑕。事实上,法律的实施只是刚开始,对于劳动合同法而言,它的生命在于丰富的实践之中,因此,要想解决诸多劳动问题,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更新是必要的和必然的。

  在这方面,诸多专家将关注的视角放到了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执行上。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教授认为,现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多数都是在契约法的命题下进行规定的,而国外(如日本、德国)的有关法律公法属性更强,而不是契约法属性更强……具体到劳动合同法而言,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内虚”,最主要体现在行政干预的严重贫血,国家行政机关毫无作为,比如,职业介绍都是行政许可才能进入,劳务派遣行政就没有任何许可,放任它采取普通的公司注册程序,只不过严格了一点资本金。

  在此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所描述的情况,“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中国现代阶段,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资本相对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基本没有和老板讨价还价的余地,当面临忍受侵权和失去工作两难选择的时候,可能大多数人还会忍辱负重,希望息事宁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简单的GDP,对企业格外的关照,甚至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有些仲裁机构,包括仲裁方开出了天价的仲裁费和诉讼费,把诉讼拒之门外。”

  因此,部分学者强调在行政干预之外,使刑事法律更多地介入进来。郑尚元认为,当前劳动派遣领域应该加大刑法的力度,对黑派遣、恶意派遣和派遣逃匿现象施以重罚,“房地产行业已经出现中介逃匿现象了,像中天置业,深圳的房地产中介老板卷款跑了,将来劳务派遣难道就没有逃跑人吗,这个领域应该施以重罚,刑法应该在这里有所作为,否则的话市场永远乱而不治”。姜俊禄则更关注于劳动刑法当中的工资拖欠问题,他认为“工资的拖欠无异于抢钱,比贪污还要恶劣,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当中或者是在现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工资条例当中,在工资的拖欠问题上要考虑用刑法的手段制止违法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

  除了健全相关的机制以外,还需要相关的部门组织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国庆表示,工会确实应当成为劳动者、职工利益的代言人,通过集体的力量平衡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切实负起责任来,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法院应当为劳动者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在劳动者胜诉以后帮助其尽快的实现权利,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也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刑事案件。

  “蒙牛杯”劳动合同法有奖征文获奖名单

  2007年12月27日《规避劳动合同法是一条死胡同》,作者:胡子敬

  2007年12月27日《内化法治精神比熟稔法律文本更重要》,作者:杨昀赟

  2007年12月28日《劳动维权中的“不抛弃”与“不放弃”》,作者:伍声梅

  2008年01月01日《法律实施效果更值得期待》,作者:王根生

  2008年01月01日《劳务派遣制度尚有完善空间》,作者:石毅

  2008年01月01日《让劳动合同法“硬”起来》,作者:林占发许艳明

  2008年01月03日《从审判实践看劳动合同法实施》,作者:马军李盛荣

  2008年01月08日《劳动监察执法如何方能拳出有力》,作者:邓婷

  2008年01月11日《谨防企业直接转嫁劳动合同法实施成本》,作者:张伟

  2008年01月15日《劳动权益保护依赖制度合力》,作者: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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