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新税制引发海外机构存废之争(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7日 12:15 中国经营报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捷告诉记者,“居民企业认定”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将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纳入了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辖范围。目前有许多企业对是否保留海外机构心存疑惑,从税务角度,企业投资架构的调整不能仅仅考虑税务因素,需要进行多方位因素的综合考虑。例如,在新税制体系下,如果海外企业被界定为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均需要在中国纳税,但从投资的角度,该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内企业的投资收益,若符合条件则可以享受居民企业间免税的税务优惠。因此,不能仅仅由于新的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就全部取消海外机构,而需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再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调整。

  预防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

  当张羽将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告诉一位国有企业老总时,这家企业的老总也想到了自己在海外注册的子公司,如果也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那海外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也要在国内上税了,这无疑是“受委屈”的,对自己而言,又该如何预防自己的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呢?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加强对居民企业的认定主要针对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或一些在避税港设立机构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有企业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一定程度上由中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

  所以大型国有企业的海外机构倒也不必过多担心自己的海外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收入也要上缴所得税。专家预测后续出台的文件中,一定会将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区别对待。同时,为了防止自己的海外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应做好预防性的措施:管理决策程序以及国内外的通信交流从而证明决策的制定和交流情况;设立一套管理决策制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交流,从而支持其为非居民企业;设定相应程序以后,每年定期检查程序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将一个公司一个或多个核心职能(如财务,研发等)以及这些职能中的决策人员从国内移至境外、在境外举行某些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涉及战略决策的会议等。

  不过张羽也注意到《税法》中的另一条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可以享受境外投资收益所得税抵免的政策,与原来的法律相比,增加了“间接”这一规定。

  扩大了优惠条件,利用与外国企业的血缘也是减少税负的办法,以前许多企业在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的股份门槛下,可以将来源于适当层次的外国企业投资收益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在中国予以抵免,减轻了多重征税的税负,还可运用适当的多层次外国企业控股架构,利用相关的有利协定,视同条款来获得抵免,而现在间接地持有外国企业股份也可以做到了。

  在业内专家看来,去留并不是仅仅依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就可以决定的,由于企业的业务以及盈利模式都不尽相同,海外机构并不是毫无用处,居民企业的认定也不是“一网打尽”。

[上一页] [1] [2]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