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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定调:不盲目跨区 不盲目做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7日 11:59 经济观察报

  杜艳

  根据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稳定农村信用社的县级法人定位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文件称,总体上不鼓励农村金融盲目跨区和盲目做大行为。

  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五年聚焦“三农”。本报获悉,这份文件还倡导多渠道解决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问题。

  稳定县级法人

  今年的一号文件中做了这样的表述: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对此,农村金融研究专家、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说,这在中央一号文中还是首次。

  它不仅表明了中央对于农村金融布局的重新认识,也表明了对于已进行了4年多的农信社改革的重新审视。

  2003年8月,农信社掀起了新一轮试点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从两方面对农信社进行改革: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信社产权;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

  改革后,农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种产权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

  截至2007年底,完成产权改造后,组建了17家农村商业银行,113家农村合作银行,1824家县级统一法人。目前,还有482家县级农村信用社没有完成产权改造。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部人士说,提出“稳定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就是信用社总体上要保证实行县级统一法人,不主张统一为更高层级的法人,不能再通过行政的力量从县收到市,从市收到省,甚至从省收到全国。

  不过这位人士称,对于经济比较发达、支农服务需求低、资产质量好的地区,可以在个案个批情况下,统一为地市级法人或者省级法人。

  目前,已经属于省级法人单位的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和天津合作银行等。

  中央明确稳定县域,也表明了对于农信社现有省联社的管理模式的审慎定位。杜晓山认为,省联社的定位就应该是一个行业服务、监督和管理机构,它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服务者,但是不能直接经营,不可以去放贷、去吸储。

  产权冲突

  将“稳定县联社法人地位”纳入中央一号文,主要针对的是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求大弃小”的趋向。

  中国银监会人士称,不少农信社打着改革的名义,在盲目求大的思潮下,跨区经营、求大求全、不断提高法人层级,业务上“弃乡进城”,大大影响了对三农的支持。

  大机构撤离后,农信社成为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而“求大”思潮的加剧,无疑使农信社的支农积极性大大削弱。非官方的统计数据估算,从2000年以来,城市每年从农村金融市场抽离的资金大约为5000亿元,专家估计,近两年,这个规模可能继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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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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