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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龄计算方式有异议 26市民状告广州市劳保局(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7:27 中国青年报
文件不公开有法律依据 “不公开023号文件,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广州市劳保局在辩护时称,之所以不公开有两个原因,首先,信息公开指的是公开行政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而且该行为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无关;另外,023号文只是一个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文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 记者就此事曾电话采访劳保局的相关负责人,他以“案件正在审理,为避免影响司法公正不便回答”为由拒绝采访。 文件不公开的法律依据,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劳保局行政诉讼答辩书的复印件中,劳保局称第023号文是原广州市劳动局向原劳动部发出的请示性上行函,工作请示属于政府内部公文,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即对企业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产生任何行政或法律效力。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该上行请示函属于正在内部研究、只在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对外公开。 对于原告提供的答辩书的真实性,记者曾多次致电劳保局要求核实,结果电话均无人回应。 叶世科说,劳保局称023号文是内部文件不能公开,那么什么是“内部文件”?这是不是法律概念?包含什么要件?这个概念出现在哪部法律中?上行请示函不予公开又有何法律依据? 对判决结果各执一词 “本来3个月就应该有结果的案子,拖了将近5个月。”康联绵指着行政判决书上的日期告诉记者,他们这个案子是7月17日在中院审理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是3个月,也就是10月17日之前应该进行判决,结果拖到12月14日。 “驳回原告康联绵等26人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是我们早就料想到的。”康联绵指着判决书说,但是他们的理由并不能让我们信服。 判决书上说,本院认为,原告康联绵等26人所要求公开的穗劳函字第023号文《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系被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劳动部办公厅请示工作的函件,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被告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不属于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该请示函予以公开,不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康联绵提出,他们为什么依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而不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他对这个结果持怀疑态度。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记者试图电话采访广州市劳保局新闻发言人吴子因,但他以不清楚具体情况等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广州市劳保局局长崔仁泉在回复我们的短信中说,一个涉及十几万人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我们希望得到最充分的理解和认同,但是可能难免力不从心,我们寄希望于进一步沟通。 “输了官司但是赢了名气” 原告之一林先生说,诉诸法律是无奈之举,是想通过这条途径引起社会的关注,引起政府的关注。“输了官司但是我们赢了名气。” 事实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07年10月30日,广州市劳保局曾就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召开了信访听证会,这被称为广州市首个劳动保障信访听证会。 11月27日,劳保局就听证会结论意见给了书面答复:(一)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在执行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问题上,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现行规定。(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三)广州市出台的《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是妥善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积极措施。 针对连续工龄和视同交费年限的问题,记者也在11月27日劳保局举行的《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的新闻发布会上采访过崔仁泉。 崔仁泉认为,这个问题是改革遗留的问题。他说,这些年来劳动关系变迁,中国大转型,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了打架的条文,但是没有比较权威的依据对现行的政策进行统一的规范,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记者 林洁 孙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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