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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龄计算方式有异议 26市民状告广州市劳保局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7:27 中国青年报
2007年12月14日,康联绵等26人拿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他们“要求广州市劳保局公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此案于2007年7月17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来旁听的市民有100多名,他们大多是些年过半百的人,其中不少人都是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下岗老职工。 对一审判决结果,康联绵说:“我们还会去上诉,直到问题有个明确的说法!” 被除名工龄为何这么算 2005年12月1日,广州市劳保局出台《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即穗劳社养[2005]5号)。 据广州市政府法制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文件主要是解决广州市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国有、集体企业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员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现行规定,这部分人因从未参加缴费或者缴费年限不足,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文件规定,这些早期离企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文件还特别注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除名职工工龄如何计算是这场官司的直接导火索。”原告方代表康联绵说。 今年64岁的苏瑞莲,从1958年开始先后在东南香油香料厂等五家国企工作,1989年4月因伤住院期间,被工厂除名,其工作时间前后算起来有30年。2006年9月,苏瑞莲被告知其原来的工作年限不可视同缴费年限。此后,苏瑞莲就向劳保局申请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年限是15年,缴纳医疗保险25980元,养老保险30153元,共计5万多元。从2007年1月起,苏瑞莲每个月开始享受600多元的相应待遇。对此,苏瑞莲说,“如果按照30年的工龄计算,现在每月至少可以拿到1500元,而且还不用多交5万多元。” 康联绵介绍,在连续工龄的计算中,他们自己依照的是劳动部下发的376号文的规定。 1994年,劳动部给河南省劳动厅下发了一份文件:《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中指出: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5年,针对同一问题,广州劳保局的104号文件中有了另外一种不同的说法。康联绵拿出了一份从劳保局的官方网站(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的文件,是《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并向记者讲述这份文件的“由来”:1995年,广州劳保局向劳动部发出《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针对此请示,劳动部也给广州市劳保局下发了一个文件,就是劳办发[1995]104号文。 对“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104号文有了新的规定:应将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广东省是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的),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为什么信息不公开 “正是这一复函(104号文),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原告方另一代表叶世科说,因为劳办发[1995]104号文是针对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文所发的复函文件,我们就想看一下这个023号文里面是怎样请示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 康联绵、叶世科等人告诉记者,在提请诉讼以前,他们曾经到劳保局就此问题进行信访。2007年2月14日,劳保局以《信访复函》的形式予以答复:本局向原劳动部请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号文),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不予公开。 5月28日,以康联绵等5人为代表的26名早期离企人员以要求信息公开为由将广州市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给个说法。 叶世科说,我们很怀疑023号文件,为什么仅仅相隔一年,劳动部在劳办发[1994]376号文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两份文件中,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我们也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叶世科说。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023号文不符合《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四类不予公开的事项,而符合该条例第七条第3项中的“行政机关的办事依据”和第22项中“社会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予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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