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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下属公司花735万元将144名员工转劳务工(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 09:37 新华网

  C 声音

  “新法”前的一场侵权风暴?

  有人把新劳法比喻为“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物权法”,认为这一法律实施后,将像拆迁中出现“最牛钉子户”一样,出现“最牛钉子工”。采访中,记者在网上论坛中发现,很多网友对企业为何赶在新劳法生效前的“炒人”行为,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主要声音如下:

  按照新劳法,企业要辞退员工,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企业将会面临炒人很难、代价很高的局面,使很多企业选择在新劳法实施前采取各种措施,规避“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

  继华为“辞职门”事件后,在广东、

福建、上海等省市,不止一次发生类似事件。日前,这种在新法生效前抹去员工工龄的做法,在内地也开始蔓延,以至于有专家惊呼,这是新劳法生效前的一场
地震
和侵权风暴。

  人力资源专家则认为,企业需转变管理观念,不能用“炒人”、辞退等手段来管理员工,而应更加人性化。

  除了网友声音,律师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陈奎律师说,根据新劳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要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很多国有企业选择在新劳法实施前抓紧改制的原因。

  链接 单位补偿让劳动者解除关系

  属规避“新法”行为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发布意见指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让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特别是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比经济补偿标准更多的补助时,劳动保障部门认为企业属于规避行为,不违法。针对这类情况,要依靠加大劳动合同法宣传力度,让劳动者自己选择。劳动者对于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河南商报 据新华社 记者 刘盼盼/文 杨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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