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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就风险管理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2日 00: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1日电 (记者赵晓辉、陶俊洁)在证监会宣布黄金期货即将上市之后,上海期货交易所11日晚间发布针对这一新期货品种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办法,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高于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5%,低于燃料油期货合约的8%。

  办法根据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了不同的要求。根据管理办法,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小于12万手时,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当持仓总量大于12万手小于等于14万手时,保证金比例为8%,当持仓总量大于14万手小于等于16万手时,保证金比例为10%;大于16万手时,保证金比例为12%。

  另外,从合约挂牌之日起到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黄金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从7%到20%不等。

  根据办法,当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0%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某黄金期货合约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14%时也可采取上述措施。

  办法规定,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该交易日结算时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该交易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根据规定,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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