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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修改处罚规定 加力打击乱涨价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22:30 CCTV《经济信息连播》
为了做好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近期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已将修订稿报请国务院进行审议。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表示,修订稿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他说,现行《处罚规定》对价格串通和哄抬价格等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偏小,不足以威慑和惩戒违法者。应考虑适当提高罚款额度。 修订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17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可以给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但不得从事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因此,对行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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