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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可享税收优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2:4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永新 文忠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日前下发通知,公布了新增的22家具备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今年通过这些单位进行捐赠,可分别享受应纳税所得额3%和30%以内的税前扣除优惠。 新增的这22家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分别是: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福建省慈善总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福建省尚德教育基金会、福建省大丰文化基金会、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通知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通过上述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个人通过上述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福州市国税局还提醒,即将于明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通过上述22家单位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其税前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新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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