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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 不予返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15:20 新华网

  “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8月27日,公安部和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针对网民的有关提问做出了相应回答。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认为,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

  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他说,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其实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

  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说,投入传销的资金无论是被传销者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都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按照我们国家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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