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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可累进加价收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15:04 新闻晚报
首次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 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消费品生产 水电气可累进加价收费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听取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等。 循环经济法草案 【经济杠杆】 限制或禁用自来水清扫道路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为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这一系列经济手段包括: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政府限令】 不能随意拆除合规建筑物 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企业条款】 一次性消费品将被限制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限制过度包装 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标准由有关部门制定。 新建餐饮业必须用节能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境友好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在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必须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工伤医疗费案件可“一裁终局”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草案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表示,由于支流污染严重、沿淮城市排污等原因,淮河干流水污染情况不容乐观。 从辽河、大辽河入海口情况看,污染十分严重,而且直接危及渤海水域的水质。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政府采购先选境内自创产品 草案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境内自主创新产品,引进技术、装备应制定再创新方案。 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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