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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适房应交纳土地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8:46 大众网-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和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针对有关问题,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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