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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也要纳入廉租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7:43 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电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力争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主要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同时,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对在市场承租住房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第二种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目前,各地对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积基本给予全额租金补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后,对低保家庭保留现行规定,对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给予补贴,多租不多补,少租不少补。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意见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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