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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5:2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吕蓁

  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在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的现场,参加审议的委员和列席代表就反垄断机构的设立、行业协会的管理以及行政垄断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明确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即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同时,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分组审议时,有代表建议设立一个统一有效的、有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国务院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是它协调的主要是方针政策及一些宏观的行政工作,具体执法仍然是由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这三家共同执行。希望形成一个具体的执法单位或者机构。”

  滥用行政权力依法给予处分

  对社会一直关注的行政垄断问题,曾宪梓委员表示:“不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反不了的,制定反垄断法必须包含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禁止滥用行政权,尤其是禁止

垄断行业和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主义。”他建议对禁止滥用行政权的规定深一点、细一点,不要太笼统。

  对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南振中委员提出,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的行政责任,但未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的,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句话:“给消费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防行业协会成垄断推手

  目前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则表示,这一规定很有意义。“但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文来看,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对于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的,没有制裁规定。” 为此,他提出,反垄断法草案应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垄断行为、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建议补充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及对其的处罚,适用本法。”

  郑功成委员则表示,现在不光是有行业协会,还有经营者同盟性组织,如各种商会等。他们可能采取价格同盟的方式来损害消费者权益,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垄断,但现在没有一部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治理。他建议将价格同盟纳入本法规定范围,并由国家反垄断机构出面进行干预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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