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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相关规定实现四大突破 可合规转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 02:59 中华工商时报
有效解决多头授信过度竞争问题相关规定实现四大突破 为有效防范集团客户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同业合作,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中国银监会日前正式发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和市场环境的约束,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银行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由一家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如此,双边贷款方式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不仅容易产生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加大银行信贷风险;而且还易形成过度竞争,各家银行为争夺大客户,竞相简化手续,压低贷款利率,加长还本付息期限,放松抵押担保条件等。相比之下,银团贷款作为多边贷款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双边贷款方式下存在的多头授信、过度竞争等问题,改善对项目建设、集团发展的金融服务,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与以前实施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指引》遵循规范与引导并举的原则,将国际经验和国内实际相结合,鼓励创新,遵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充分体现前瞻性和开放性,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两项规范”、“两项调整”和“两项完善”四大突破。 其中,两项放宽一是银团贷款的定义,《指引》将银团贷款扩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以适应现代企业融资多元化的趋势,也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留下空间。二是银团贷款的对象。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还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或符合“单一企业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等条件。 两项规范一是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定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以维护借款人利益。二是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即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两项调整一是收费制,《指引》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除利息外,银团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二是担保方式。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的规定。 两项完善包括:一是从可操作性和市场化原则出发,《指引》用较大篇幅具体地规范了银团成员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二是明确了贷款评审方式,鼓励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另外,《指引》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的种类和金额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且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中间业务收费水平,既确保了银行的有偿服务,又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最后,按照风险程度划分,银团贷款业务将主要面临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因此《指引》明确提出,“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是每个银行防范银团贷款风险的原则,《指引》要求银行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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