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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循环经济法(草案)即将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 13:18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吴丽华 郑盎 北京报道

  循环经济法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就是要变过去“资源——产品——废物”的传统模式为“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法是要把这种模式写入法律,废物处理、循环利用成为生产者的责任。

  政府机关用水用电将有定额指标,水电气可能施行累进加价收费,一次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受到限制……

  本报近日独家获悉,不出意外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于8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审议通过,上述现象将成为现实。

  记者获得的《草案》显示,该《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条。“循环经济法本来没有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骆建华对记者表示。

  从酝酿到即将进入审议,《草案》不过两年的时间。临时“加”进来的法律能有如此待遇,可见中央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高度重视。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循环经济是国家一直力推的方向,因此,法案应该会以较快速度通过。

  《草案》重点指向

  《草案》中,对于资源能源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激励措施是最核心的内容。

  高耗能、高耗水企业是《草案》瞄准的第一个目标。《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内,年内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施行能耗、水耗重点管理制度。重点企业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此,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骆建华认为,抓住了这些重点企业,就等于抓住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关键。

  循环经济法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就是要变过去“资源——产品——废物”的传统模式为“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法是要把这种模式写入法律,废物处理、循环利用成为生产者的责任。

  同时,《草案》对公共机构、城市居民以及服务性企业节能节水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应该制定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居民的用电用水也不再“用多用少一个价”,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施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即用得越多,价格越高。

  《草案》还规定,该法正式施行后新建的宾馆、餐饮、娱乐等服务性企业必须采用节能节水设备设施。对名录中的一次性产品,在税收和出口方面将被限制。

  《草案》还规定了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等规划时,应当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要求;其次规定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并明确提出规划应当包括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等具体指标。

  据知情人士透露,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会定期对循环经济的有关指标进行考核,成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一个方面。

  激励机制

  “循环经济法,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从源头上实现节能减排,但是可能会出现技术上循环、经济上不循环的现象。”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

  从理论上来说,任何废物都可能循环利用,现在的技术条件也很成熟,可以让很多废物循环利用,但是有些成本投入很高,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合。王金南解释。

  “促进循环经济是一个经济的概念,主要通过激励措施和经济手段来鼓励企业、地方来推行循环经济,仅靠行政手段远远不够。”骆建华说。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支持。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施行财政支持、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施行投资倾斜、实施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等政策措施。

  《草案》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政策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比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约、综合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有限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而对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授信支持。

  知情人士透露,为了配合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工作,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法规和标准,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规定、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关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价格机制的意见及设计节水、节电、节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与再利用、清洁回收与再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有关标准。

  《草案》出台始末

  《草案》的出台可谓一路绿灯。

  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首次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法补充列入立法规划,并责成全国人大环资委具体组织该法起草工作,要求争取在2007年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关人士透露,《草案》初稿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发改委有关部门起草。近两年,起草领导小组研究国内外的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召开三十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并与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就草案的内容进行多次沟通,多次修改。

  骆建华介绍,2007年1月和5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先后两次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有关教学科研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共一千余条。在此基础上,《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7年6月22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第2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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