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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不能递信件异议 非邮政快递业再辩邮政法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 03:47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栾璐报道

  由于非邮政快递企业对新版《邮政法》修改稿(2007年5月24日完成,下称5月24日稿)存有较多的分歧,有关部门原定于近期将该稿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随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划,或将推后实施。

  专营权之争

  8月6日,包括东方万邦、全成、申通在内的40余家上海快递公司通过EMS和挂号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等13个部门集体上书,呼吁应尽早向社会公布最新的《邮政法》修改稿,不要匆忙将未经公布和尚未成熟的5月24日稿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邮政法》的修改工作始于2002年4月,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信息产业部和国家邮政局主要参与,至今已推出了多个修改稿。

  民营和外资快递公司代表发现,在5月24日稿中,他们最为关心的邮政专营范围核心条款被留白,作为“待研究”处理。在相关条款中,还规定“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递送”。

  8月7日,在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主办的“快递物流业法制建设座谈会”上,非邮政快递企业对有关部门正在修改的《邮政法》再次展开激辩。

  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等官员悉数到场。国家邮政局官员和邮政EMS的代表则没有出席该座谈会。

  上海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和平表示,如采用2003年11月17日修改稿中的表述“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不包含个人信息的合同文本、产品目录、产品说明、广告单、宣传单、运输提单、期票、汇票、航空运输凭证等企业之间的商务往来信件,不属于专营范围”,则围绕《邮政法》修改的主要矛盾和分歧均可化解,邮政和非邮政快递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上接A1版)四大快递巨头FedEx、UPS、DHL、TNT组成的亚太国际速递商协会中国首席代表姚欣建议,邮政专营的定义应采用重量与资费相结合的双重标准。同时,不应把外商投资企业排除在国内信件快递业务之外,否则会与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的承诺相互冲突。

  快递行业监管难题

  除了对合理界定邮政专营范围提出建议外,民营快递公司还首次提出:将《邮政法》的调整范围缩小至只规范邮政事务,把有关规范快递业务的条款剔除,日后另行制定快递行业专门的管理规范或管理办法。

  “邮政和快递是两个本质属性不同的行业,邮政属于社会公用事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快递是市场竞争的业务,提供的是个性化、增值性的服务。”

  上海民营快递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旨平说,不宜在同一部法律中规范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业。

  但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快递的本质属性是邮政通信业,“快递”也是邮政的服务宗旨,邮政的核心价值就是快递,二者是统一的,都应由《邮政法》进行调整和规范。

  基于不同理解,民营快递公司和邮政方面对于谁来监管快递行业,也存有迥异的看法。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原副会长兼秘书长、大田集团高级顾问李力谋指出,快递是新型的商务运输方式,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应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

  邮政方面则认为,快递应由邮政部门监管,这一点是国家规定的。国务院在2005年8月引发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和2006年2月引发的国家邮政局“三定”方案中,都赋予了国家邮政局对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在内的邮政市场实行统一监管的法定职责。

  对此,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建议:“《邮政法》修改不但应该听取各利益主体的意见,而且应该以修改《邮政法》为契机,纠正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来一个立法思想和立法程序的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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