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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最后一单索赔170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7日 17: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死者家属认为陈宗明做肾穿刺手术为查明假药立了大功,中山三院建议国家给予表彰 本报讯 记者胡军报道:昨日下午,齐二药索赔案的最后一单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来自澄海的死者陈宗明的家属向中山三院及其他被告索赔170万元,并认为陈宗明做肾穿刺手术为中山三院查明病因立了大功, 应对他的行为给予补偿。 中山三院承认死者确有很大贡献,建议国家给予表彰。 病人穿刺为查假药立大功 据陈宗明的哥哥介绍,为了查明病人集体肾衰竭的原因,去年5月3日,中山三院给陈宗明和另外两名患者作了肾穿刺,样本被送到省和北京化验。经过有关部门7天7夜的检验,最终确认假药亮菌甲素是罪魁祸首,中山三院随即采取各项措施,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 进行穿刺手术后不久,陈宗明在去年6月3日上午离开人世。专家认定,陈宗明的死亡与假亮菌甲素有关。 在昨天的最后陈述中,陈宗明的哥哥表现相当激动。他认为,中山三院在陈宗明病情出现危急时进行肾穿刺手术,对病人的病情造成更大的伤害。同时,弟弟在查证假药的过程中立了大功,实际上是帮中山三院履行了他们的社会义务。因此,中山三院应对陈宗明的行为给予补偿。 中山三院的代理人就此回应说,进行肾穿刺手术时,病人已经出现了肾衰竭症状,尽管该手术是有创手术,但对病人病情的影响不大。 截至昨天,齐二药民事赔偿案庭审结束,相关赔偿事项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中山三院是否有违约行为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医院和患者之间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医院应该提供正常的诊疗服务和药品,但医院却给患者注射了假药,明显有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中山三院认为,按照国家规定,销售药品的单位一定要有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而医院不需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其次,药品的买卖一般针对不特定人,而医院只是给病人使用药品。从医院的性质来讲,是从事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因此,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 对此,原告代理人指出,医院卖给病人的亮菌甲素有28%的利润空间,不论医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都和病人构成了药品买卖合同。这充分说明了中山三院销售者的地位。 上报情况能否豁免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中山三院和金蘅源、省医保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提出,己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依法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中山三院更明确指出:“我们上报了药品的不良反应就要承担责任,这不是为难我们吗!这叫医疗机构怎么做?” 原告代理人表示,这种说法是混淆了医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他还借用了企业上报工伤事故不能代替给员工民事赔偿的例子,论证即使中山三院按照规定上报了药品事故,也不能豁免其民事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反驳:“中山三院上报情况后,全国的医院都停用了假药,这怎能和企业上报工伤类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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