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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对五国输华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9:52 经济参考报

  记者:刘璐璐

  本报讯 15日,商务部发布63号公告,公布自即日起,按照原反倾销措施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0年12月20日,原外经贸部对原产于此五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启动反倾销调查。2001年8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此五国进口到我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同。2006年8月15日,商务部应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申请,决定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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