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适用新破产法审理 全国首例破产重整案台前幕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9:40 法制日报
【编者按】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一个重整方案,债权人通过债权数额减让或者债权延迟到期等安排,帮助债务人继续存续,并恢复其盈利能力。这就是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首次引入的重整制度。它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共同构成现代破产法律三大制度。 本报记者 吴晓锋 重整计划本是一个商业判断,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以法律判断来代替商业判断?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是否一锤定音地执行下去?重整之路,将成为濒临破产企业的潮流选择吗?重整之路,路在何方? 为此,本报推出该组破产重整专题报道。本专题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近适用新《破产法》裁定批准了北京仙琚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琚医院)的重整计划方案,从而使这家企业免于破产清算,并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债权清偿。这是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破产法中新增加的重整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首次适用。 资不抵债仙琚医院申请破产 仙琚医院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北京仙琚兴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出资9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浙江仙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内科、内分泌科、外科、泌尿外科、妇产科、计划生育专科、优生学专科等。 据仙琚医院代理律师周世祥介绍,由于管理不善等因素,截至2006年9月30日,根据中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仙琚医院资产总额992.68万元,负债总额2151万余元,净资产为-1159万余元。于是,2006年10月,仙琚医院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偿债申请,之后,又于2006年12月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停业,申请停业的期限为1年。 海淀区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裁定仙琚医院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予以公告。经债权申报,仙琚医院破产案申报债权人人数为45人,申报债权总额为2200万余元。 收购方看中医院经营许可证 这个走上破产之路的仙琚医院居然是个抢手的香饽饽! 周世祥律师介绍说:“提出破产申请前就有3家公司同我们接触,商谈收购事宜,但因为各种原因,主要是交易价格的原因没有谈下去。后来向法院申请破产,还有一个最为直接的推动力是房东对我们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仙琚医院经营用房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5号楼,系租用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房屋。因为交不出房租,研究所起诉至法院,之后又申请强制执行。据介绍,研究所也是仙琚医院的间接股东,因为它是仙琚医院大股东的股东,研究所也看中了仙琚医院的资产,于是想通过强制执行这种方式,单方行使债权,把这些资产掌握在自己手中。 周世祥说,大股东本身也是最大的债权人,研究所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肯定对其他的债权人不利,也不公平,因为研究所一旦通过拍卖受偿,那么,后来求偿的债权人可能就无法分得一点残羹。 “当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法院已经把评估和拍卖的机构都挑选好了,此时,必须果断向法院申请破产,才能保护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此番话听来像是进行一场战役。作为研究所来讲,可真不愿看到仙琚医院破产而把到嘴的肥羊丢掉。 收购方维多丽亚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丽亚公司)副总经理肖鲁亦承认,去年5、6月份维多利亚公司就开始介入仙琚医院的收购了,在仙琚医院提出破产申请前和后都始终没有放弃。 那么仙琚医院这个香饽饽究竟香在哪里呢?该案承办法官刘洋介绍,他们亲自去看过医院的设备,都很新,个别有表示愿意买的。无论是拿去拍卖也好,还是重整后重新开业使用都是难得的。从重整的角度看,要拿到医院的经营许可牌照可不容易。“医院的经营许可证值钱啊!”海淀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范君说。再加之仙琚医院装修的投入很大,又多加盖了一层楼,这样下来,收购方接手后可迅速开业,而新建一个医院二三年能否办下来很难说,时间成本自然也成为利益所在。 仙琚医院走上重整之路 在后来的收购谈判中,仙琚医院大股东置业公司对维多丽亚公司(置业公司又是兴业公司的大股东,占其89%的股份)作了让步,同意自己安置职工。这为相持不下,持续近1年的收购谈判扫清了障碍。于是,仙琚医院与维多丽亚公司进一步制定了详细的重整计划方案。 2007年4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仙琚医院向债权人通报了破产清算工作情况和债务重组的有关情况,并与收购方维多丽亚公司对债权人关心和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4月20日,仙琚医院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 重整计划包括:仙琚医院股东兴业公司与置业公司将全部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维多丽亚公司,维多丽亚公司通过与各债权人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确定债务偿还主体、偿还比例,并在仙琚医院重新开业运营后,于约定期限内逐步偿还,而原股东兴业公司和置业公司负责安置职工,清偿拖欠工资,从而实现仙琚医院的重整。 截至2007年5月25日,与维多利亚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的债权人39人,在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中仅有北京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未能与维多利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新破产法对于重整的规定,维多利亚公司可以根据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债权清偿比例的平均值提出以41%的比例对上述公司进行清偿,该清偿方案与39份和解协议共同构成重整计划方案,交付债权人会议表决。 2007年5月25日,仙琚医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海淀区法院召开,到会债权人人数为34人,占已申报债权人人数的75.56%,到会债权人债权总额占全部申报债权比例的98%。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除4家公司对重整计划方案投反对票外,其余债权人均投赞成票,投赞成票的债权人债权比例占全部申报债权比例的97%。 新破产法第84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07年6月1日,海淀区法院批准该重整计划方案,裁定仙琚医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不排除逆转的可能 两个月下来,重整进展如何呢?仙琚医院何时可以重获新生?这是大家更为关注的问题。而记者后面了解到的情况却感到并不那么乐观,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也并非一定按计划进行。 维多利亚公司对记者表示,现在有的情况还不便披露,因为目前还在资产的接收过程中,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如资产的实际状况与医院自己披露的情况出入太大,那他们也可以放弃收购,放弃该计划。 仙琚医院亦表示,目前,虽然资产交接工作已接近收尾,但从法律合同上讲,逆转的可能仍然存在。周世祥说:“合同中给予了对方很大的权利,如他们认为资产的实际状况与我方披露的出入太大,他们可以放弃收购,重整计划就会落空。” 原来,重整方案中载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是维多丽亚公司清偿债务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重整计划必须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前提,必须是收购得以实现。这个重整方案中实际包含了两个合同,一个是股权转让协议,一个是和解还债协议,只有当由兴业公司和浙江仙琚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仙琚医院股权转让给维多丽亚公司,维多丽亚公司才会执行重整计划,帮仙琚医院偿还债务。 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方案就可以因为收购方的单方否决而终止吗?不需要法院的批准吗?该案承办法官刘洋认为,应该是不需要法院再审查,因为新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也许,重整之路并不是看起来那么美!海淀区法院民三庭法官一致认为,一再强调:仙琚医院的重整是占据了天时、地利、人和,并不是所有的破产企业都可以走重整之路的,这并不是一条普遍的路径。 本报将继续关注。 重整还是和解? ———对话该案承办法官刘洋 本报记者 吴晓锋 记者:请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一个概览性介绍? 法官:重整制度发端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特殊法律手段和程序的运用,实现对出现破产原因或有出现破产原因危险的企业的维持和未来事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复苏,进而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它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共同构成现代破产法律三大制度。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第一次将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引入我国。 简单而言,所谓重整是指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一个重整方案,债权人通过债权数额减让或者债权延迟到期等安排,帮助债务人继续存续,并恢复其盈利能力的一项程序。 记者: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首次确立的新制度,而该案又是首例重整案,那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什么难以把握的法律问题吗? 法官: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共同构成现代破产法律三大制度,但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在辨识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仙琚医院提出的重整计划究竟是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重整计划,还仅仅是一份由多份协议构成的和解方案,是存在争论的。 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重整计划的拟定与通过,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妥协、让步并最终达成和解的过程,重整的整个过程充满了和解因素,不仅如此,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还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均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均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分配而设,二者均为强制性集体程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均要求法院批准为必要,二者的实施均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正因为如此,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在辨识上存在一定难度。 合议庭最终确定该计划方案属于重整计划方案。 记者: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何在?合议庭最终认为本案应适用重整程序而非和解程序,主要是基于什么? 法官:首先,破产和解的程序价值在于债权获得清偿,以债权人利益实现为价值追求,和解的结果既可能是债务人企业复兴,也可能是企业破产。现实中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已经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和解清偿的结果往往无异于釜底抽薪,导致其经营状况愈加艰难,最终破产的可能性很大。而重整是一种对企业的积极挽救程序,它的程序价值体现在企业复苏,而非债权实现上。也就是说,重整程序中尽管包含债权受偿的内容,而且往往是主要内容,但债权受偿的安排是为了企业重生而设定的,是从有利于企业恢复经营的角度出发的养鸡生蛋之举。本案中,债权获得清偿的条件是仙琚医院重新营业,尽管重新开业不代表立即盈利,但有了新股东维多丽亚公司大量资金的注入,且摆脱了沉重债务负担的仙琚医院,至少可保存续无虞。 其次,重整程序以企业重生再造为目的,因此凡是有利于企业存续发展的方式均可成为重整方案的内容,突出表现为股东利益的加入。在和解程序中,只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是简单的双方利益博弈。而重整程序则包含了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利益关系,这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挽救功能是相适应的,在公司制度下企业法人摆脱困境,获得重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资本追加与资产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投资人调整事项。本案中,仙琚医院的复兴依托于其自身股东的调整,原股东兴业公司和置业公司退出,维多丽亚公司入主,仙琚医院在资本层面发生了彻底改变,而这是和解程序中不可能出现的情况。 因此,仙琚医院提出的重整计划方案以自身股东变更为前提,以重新开业运营为条件,实质是通过调整投资人的方式消除破产原因以挽救自身,符合重整制度的特点,属于重整程序意义上的计划方案。因此,本案应当适用重整程序。 记者:该重整案有什么意义?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各能从中实现什么利益? 法官:仙琚医院以重整方式了结债务,实现重生至少有如下意义:仙琚医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如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只能走向消亡。而通过重整保留运营价值、消除破产原因,并最终实现企业东山再起,对仙琚医院来说无疑是更优选择。 而对债权人来说,仙琚医院资产账面价值虽然很大,但变现难度同样不小,如果采取破产清算方式,拍卖财产偿还债务,预估的债权清偿比例约为20%。而通过重整,债权人的平均清偿率达到了41%。不仅如此,仙琚医院多数债权人系医药器械销售企业,而仙琚医院重新开业经营之后,仍然需要大量采购这些产品,仙琚医院的重整成功意味着债权人多了一个稳定的合作伙伴。 对仙琚医院原股东来说,只需以安置职工为代价,便可处理不良投资,卸掉包袱,将资金转移到其他事业上,完成投资优化。而对于有志于医疗事业的新股东,以较小资金投入、较短的时间付出,免去新设医院的繁琐,取得一个优良的投资机会。 因此,可以说仙琚医院的重整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仙琚医院的新老股东来说均是一个共赢的结果。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在辨识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仙琚医院提出的重整计划究竟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重整计划,还是仅仅是一份由多份协议构成的和解方案,是存在争论的。合议庭最终确定计划方案属于重整计划方案。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