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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政策整合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3:04 第一财经日报

  张喆

  根据《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保税区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海关封闭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下称“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以满足区域企业开展贸易便利的需要。《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将继续保持:区内企业与境外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等;《办法》统一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此外,为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还简化了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近年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发展迅速,各类保税区监管的外汇政策并不统一,不能满足区域企业开展贸易便利的需要。

  有关人士介绍说,比如,一家进口企业向另一家企业进口一些原材料,货款支付给对方,但真正供货的却是第三方,物流和资金流对不上。“这种情况在核销上有困难,或者在资金划拨上是不允许的,目前保税物流园区是可以办理的。(《办法》实施后)应该所有特殊经济区域都可以做了。”

  这位人士补充说:“以前你跟谁定的合同,钱就得给谁;物流是谁提供,钱就得给谁。(《办法》实施后)第三方可以参与到支付中来,这样就方便一些。”

  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是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对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对滞后于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进行调整。《办法》适应了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满足了企业经营和创新需要,将更加方便区内企业运作并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有效监管。

  此前,为进一步增强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自主性和便利性、有利于境内机构加强资金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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