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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0:44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 宋焱 报道 为改善海关封闭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对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并对滞后于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进行了调整。

  该办法指出,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结算等。二是统一了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保税监管区域发展迅速,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促进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该办法。

  该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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