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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9月15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15:47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于海波) 今天上午,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为加强中央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8月13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于9月15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了中央储备肉操作单位、质检单位、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职责范围,规定对中央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明确了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办法》还对中央储备肉的入储、在库(栏)、轮换、出库(栏)和动用以及质量等各个管理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时,或全国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

商务部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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